在医保基金管理上“支付权”与“监督权”一体,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很难保障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不久前,国家医疗保障局通报称,对武汉同济医院进行飞行检查发现,该院存在串换、虚记骨科高值医用耗材问题,骗取医保基金支付2334.36万余元。武汉市医保局依法责令该院整改,罚款合计5924.56万余元,并责令该院暂停骨科8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武汉同济医院骗保案件,不仅涉及的金额巨大,而且骗保行为存在的周期很长,恐怕还是折射出对医保基金使用监管的缺位。
从现有医保基金管理的体制机制来看,很多的地方基本是囿于“谁家的孩子谁来抱”,由医保行政部门来行使基金管理的职权。一方面医保管理涉及征缴、报销及资金使用监督,日常服务量大,而许多区县的医保行政机构新设立不久,管理人手短缺、专业能力有短板,面临骗保隐蔽复杂的情况,存在管不了、管不好的困境。另一方面医保基金庞大,所涉利益关系复杂,存在包括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小集体利益在内各种利益掣肘,如医保基金替位财政对医疗卫生机构支付保障,把医保的钱当财政的钱花。如此语境下,不仅单独的部门监管在实务中面临着一些障碍,就医保行政机构来说,在基金管理上“支付权”与“监督权”一体,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很难保障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这些都消减了医保基金使用监管的效力。
防范和惩治骗保,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是基本前提。2021年5月生效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上述条例,应围绕增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管与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加快构建综合监管与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组建专门管理执法机构,实施区别是基金使用日常管理之外,独立而专业的核查、监督与执法。同时,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纳入专项审计,医保基金管理纳入国家监察的内容,强化对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层层筑牢骗保“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