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诚信身份证”
——江苏法院“暖企”“护企”侧记
2022-05-22 17:15: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卫平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诚信是企业的身份证。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寸步难行。

  江苏法院紧紧围绕“使法治和诚信成为江苏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显著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目标,今年3月底启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以企业信用修复“暖企”行动为牵引,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推进社会信用总体水平持续提升。

  提示“信用风险”,为倒逼主动履行打好“强心针”

  某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诉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并被判决支付工程款76万余元及利息。后该置业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被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射阳法院对该置业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仅有少量资产。

  为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射阳法院在拟对该置业公司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前,向其进行了信用提示,告知其如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要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下简称“纳失”),将对其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该置业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积极履行了35万余元。随后,射阳法院在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以及被执行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告知其被执行人现状,如直接“纳失”将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不利于债务顺利清偿。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置业公司限制高消费,暂不“纳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巡视员汤小夫谈到,信用风险提示是通过阐明“纳失”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倒逼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既可避免被“纳失”,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产生共赢的效果。

  全省法院召开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后,各地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府院联动,用好基层力量,对有可能“纳失”的企业及时进行预警,并强化失信约束,发挥联合惩戒强制力,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促使企业主动清偿债务。盐城中院、淮安中院与市发改委(信用办)联合出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扬州中院从善意文明执行、依法高效执行、精准失信惩戒等方面推出具体措施,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具体指引。

  给予“纳失宽限期”,让困难企业“缓口气”

  一边是因未及时履行生效裁判,将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焦虑,一边是上失信名单后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担忧,深陷困境的企业该怎么办?

  “纳失宽限期”给企业纠正失信、缓解困境提供了新路径。

  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旅游公司因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请标的共计180万元。因案情较为简单,该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达成后,该旅游公司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但在履行大部分还款义务后,该旅游公司中断了还款。该旅游公司负责人对执行法院表示,因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暂时无法还款。经调查,该旅游公司主要经营地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市,近年来因当地反复出现疫情,且又地处边境,旅游行业经营严重受挫。

  法官通过当地交通运政部门了解到,涉案抵押车辆保存完好,且该旅游公司也向法院提交了信用承诺书,承办法官决定给予该公司三个月的信用宽限,暂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感谢法院给他们喘息的机会,他们将努力复工复产,早日履行相关义务。

  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全省法院会同当地信用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企业失信被执行人逐一排查摸底,按照制式台账进行登记,标注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状况、履行能力、执行案件情况等信息。省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坚持“当下治”与“长久立”相结合,严格依法规范法院执行行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总结失信分级惩戒与守信激励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失信宽限期制度,截至目前已有210家企业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了义务,有效避免被纳入失信名单,做到了“减存量”和“控增量”的同步推进。

  推进“信用修复”,为企业振兴除掉“绊脚石”

  “这份《信用修复证明》对我们公司当下的发展,可以说是通行证,也可以说是护身符,公司终于能够正常参与招投标和融资信贷等活动了。”拿着信用修复证明,某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显得有些激动。

  某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受市场环境变化和疫情影响,因买卖合同纠纷被诉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该公司支付货款17.25万元。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冻结该公司账户以督促履行,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邓某某提出,上述执行措施直接影响该公司银行转贷和续贷,可能引发资金链断裂,使公司濒临倒闭,希望执行法院能置换查封措施,并对其解除限制消费。

  基于公司经营现状,从依法帮助民营企业纾解困难的角度,执行法院要求该公司提供足以保障履行的担保,才能依法解除对相关银行账户的查封。其后,该公司提供机器设备作为执行担保,并提供了该机器价值证明材料,执行法院在对相应机器设备“活封”后,依法解除了账户冻结。在公司对案件执行提供明确的履行方案后,江宁开发区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措施,并开出信用修复证明。该公司目前正依方案按期履行义务。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企业失信程度,将失信企业区分为重点修复和一般修复两大类。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信用办协调税务部门统一提供失信企业纳税信息,联动开展信用修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数量多的特点,专门梳理此类案件,加强与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沟通,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统一删除失信。

  据江苏高院执行局局长朱嵘介绍,全省法院积极引导虽有失信行为但有主观修复意愿尤其是有存续发展前景的企业,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以修复失信记录,尽快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促使市场主体更好生存和发展。全省法院纳入“暖企”专项行动治理范围的42373家企业中,纳入可退出清单的有23070家。目前全省已删除企业失信信息5790条,将1516家企业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