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郄彬 肖茜)承运人在平台接到运送货物订单,但客户收到货物后发现运输物毁损,客户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拒绝,双方协商未果。近日,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及返还运费。
2021年6月4日,某公司需将其购买的20块岩板运送至自家厂房,通过货物运输APP下单,被告接单承运货物,原告先行在该平台支付运费369.1元。当日,被告驾驶平板货车将货物运送至合同约定的地点,原告当场开封检验时,发现有6块岩板在运输途中严重损坏,无法继续加工,损坏的岩板货值8364元。原告多次与该平台和被告沟通,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拒绝赔偿。原告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8364元、退还运费369.1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运输货物前,货物已包装完毕;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时,外包装完好,无人为碰撞挤压痕迹;货物自装车后至卸车前一直是公路运输,途中未发生交通事故,也未经过其他形式转运搬运,且未同时运输其他货物;货物不排除装车前、装卸车过程中及货到后原告搬运过程中损坏等原因;货物外包装无易碎标志,原告及装货地负责人亦未告知被告所运输货物为易碎品,且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导致货物损坏”,其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8364元无任何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移动终端货物运输APP上发出订立运输合同之要约,被告在该平台自主接单,系为作出承诺,双方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履行依约将货物安全运输至指定地点这一给付义务,及在起运地接货时一般验收注意义务这一附随义务。该案岩板外包装为木板框架箱,且无不可拆卸遮蔽盖,被告无需专业知识、仪器,直观可见岩板是否毁损,不存在无适当手段查验货物的情况。被告仅查看了外包装,未履行一般验收注意义务,查验货物是否具有外观瑕疵。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岩板在其接收运输之前已经毁损,亦不足以证明毁损并非发生在运输过程中,或虽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但存在免责事由,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先行在该平台上支付的合同运输费,现已由平台支付给被告。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8364元,返还运费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