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诉讼期间协议离婚无偿转让份内财产
债权人起诉撤销协议中相关约定获安徽定远法院支持
2022-05-11 09:30: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杨超
 

  丈夫欠他人投资款200万元未还被诉至法院。案件二审期间,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归妻子一人所有,丈夫净身出户。债权人认为这一行为损害了自己债权的实现,对离婚协议书部分内容提起撤销权之诉。近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汪某因拖欠孙某200万元投资款被诉至法院。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孙某的诉请。汪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案件生效后,汪某依然未履行给付义务,孙某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汪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告知孙某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孙某得知汪某是在案件上诉期内办理了离婚手续。汪某与妻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产、一辆轿车归妻子卢某,婚内所有债权债务由汪某承担。

  孙某认为,汪某在案件诉讼期间办理离婚手续,选择净身出户,是有意提前转移财产,此举损害了自己的债权实现。孙某将汪某、卢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车辆等财产分配条款。

  庭审过程中,汪某、卢某答辩称,他们离婚时,汪某与孙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确定,双方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安排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双方之间的财产划分并不属于债权人撤销权所指向的对象。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汪某承担向孙某给付义务后,汪某在案件二审期间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让给卢某,致使孙某的债权难以实现。孙某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孙某请求撤销汪某将其享有的房产、车辆份额无偿转让给卢某的行为,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以未受清偿债权范围内撤销离婚协议书中被告汪某将房产、车辆转让给卢某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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