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宛城资源局)在涉及一起土地所有权事务中,在未经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下发注销收回他人的237处房权证决定,被业主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宛城资源局上诉,维持一审撤销该局下发的注销和收回决定,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100元。
南阳市宛城区金河岸度假庄园(以下简称度假庄园)是位于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英北村西白河东岸的一处休闲度假庄园,该项目于2001年启动。2002年1月16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下发会议纪要,要求各部门配合推进度假庄园的建设工程。该度假庄园相继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5年12月26日,经度假庄园申请,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宛城资源局为度假庄园办理了237处房屋所有权证。2020年5月2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向南阳市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着手注销庄园房屋所有权证的报告”。2020年5月3日,宛城资源局在未经原授权单位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作出注销庄园237处房屋所有权登记并收回房权证的决定。
后由于机构变动,原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职能已划转到南阳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20日,度假庄园一纸诉状将宛城资源局告到了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的注销收回房权证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或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行政机关不享有对相关事务的管理权,更不能作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其作出的行为将被撤销。
本案中,涉案的237处房屋所有权证,系经原告度假庄园申请,由原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宛城资源局办理并发放的证书。现原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职能已划转到南阳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如果被告宛城资源局认为其为度假庄园办证有误、应当注销,也应当由原发证机关作出决定,或者经过其委托授权后作出。但被告并没有提供经委托或授权证明。故被告作出注销收回原告庄园237处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属于超越职权。法院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宛城资源局于2020年5月3日对原告度假庄园作出的注销及收回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宛城资源局负担。
2021年3月10日,一审判决后,宛城资源局不服,向南阳中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南阳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