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佩婕 廖诚伟 徐斌)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接受劳务的装修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与被告上高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将其住宅装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被告上高某装修公司。王某在入职被告上高某装修公司后,就被安排负责被告李某的高层住宅装修。2021年某日下午六时许,王某在发现案涉房屋厕所一扇窗户需要修缮后,独自前往该房屋进行修缮,后不知何故坠落至六楼,经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事故发生后,因对死者王某的赔偿责任存在争议,引发纠纷。被告装修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王某已离职,其在事故当日所做的工作为其承接的私活,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被告李某认为,其已将住宅装修全包给装修公司,王某的死亡与其无关,故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与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将住宅装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装修公司,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选任具备合法资质的装修公司装修,不存在选任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装修公司雇佣王某负责案涉房屋的装修事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在提供劳务活动中不慎坠亡,装修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装修公司辩称王某事故时已离职,与事实不符,另未提供证据证实事故时王某在接“私活”,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对于王某损失,装修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长期从事装修工作的专业人士,在提供劳务作业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坠亡亦存在过错,自负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