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人手机盗刷微信内钱款 男子获刑七个月
2022-04-19 10:44:12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易某退赔被害人江某的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8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易某至宜春市袁州区某不锈钢店内,见被害人江某在午休,遂趁机将江某放置在旁边的一部黑色手机盗走。后被告人易某打开手机后,发现该手机无屏保锁,遂打开被害人江某的微信发现微信内有余额,通过操作发现该手机微信支付具有免密支付功能,遂于当日14时许至袁州区一烟酒店内,通过微信支付购买两条硬中华香烟,盗刷被害人江某微信内钱款共计860元。后易某准备再次盗刷被害人手机微信购买两条和天下香烟(金额1840元),因超过金额需支付密码致未能成功。后易某将上述手机以100元价格卖给一路人,所得的两条硬中华香烟一条自己抽掉,一条以300元价格卖给一路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38元。
2021年8月1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易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易某曾先后于2004年3月16日、2007年8月28日、2014年11月6日、2015年2月13日、2015年3月31日、2015年6月29日、2015年10月5日、2016年8月30日、2019年5月29日因盗窃多次被法院、公安机关判刑或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手机并盗刷他人手机微信内钱款,共计价值人民币26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易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