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物业纠纷案件,业主李某提出前期开发商租用其房屋未付租金,应在物业费中予以扣减的辩解,未获法院采信,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并以李某可以另行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为由,判令李某向某物业公司缴纳物业1099元,并驳回了某物业公司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物业公司为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高层住宅物业费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公寓物业费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3.2元,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付半年的物业服务费,此后物业服务费按季交纳。被告李某系该小区的业主,建筑面积为34.37平方米,每月应缴物业管理费109.98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某物业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李某自2019年3月至今未缴纳物业费,原告多次催缴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开发商前期使用其房屋用进行办公,拖欠部分租金,之后开发商承诺免其一年物业费,故未付租金应在物业费中予以扣减。
法院认为,原告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效力应及于全体业主。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义务,被告李某作为业主依约负有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3月至今的物业管理费1099元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李某所述开发商前期使用其房屋用进行办公,之后开发商承诺免其一年物业费以及相关租金折抵物业费的辩解,其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不予以采纳。对于开发商前期使用其房屋进行办公的行为,其可另案起诉或寻找其他救济途径。被告李某曾多次与原告进行沟通、协商,本意是要求原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并非恶意拖欠,且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未能尽善尽美,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双方应换位思考、相互体谅,采取正确的态度和合理合法的方式加强沟通。作为业主方如均以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瑕疵而拒交物业服务费,则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行所需要的经费将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导致物业管理服务恶化,损害到业主的权利;作为提供服务方,原告也应多站在业主的立场角度,考虑业主的意见和切身利益,改进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不足,提高服务质量,双方应当建立良好的服务合同关系,促进物业服务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