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哺乳期拒绝跨地调岗被解雇 公司被判支付双倍赔偿金
2022-04-15 09:11: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方颖 李晴
 

  企业调动员工岗位是常见的事,但如果企业没有就调岗事宜与员工达成一致,提出不合理的调岗要求,员工有权拒绝。日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该案原告小徐原本在某公司台州分公司上班,从事投资顾问工作。2020年10月,小徐生育。2021年3月,小徐产假结束后不久,某公司向小徐发送通知:因浙江台州职场撤销无办公地点,为了就近安排工作,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通知小徐自3月底开始至杭州职场上班,薪资待遇不变,要求小徐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日内前往杭州职场报道,如超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含)以上者,则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按照自动离职的有关规定处理。

  收到通知后,小徐和某公司协商沟通。小徐提出,公司要求调岗的通知违背公司的人文关怀原则,杭州距离台州近300公里,自己尚处于哺乳期,且公司要求到杭州报到的时间只有3天,无法执行,希望公司提出合理方案进行协调,或者维持现有状态至哺乳期结束。

  某公司未听取小徐的意见。小徐自认无法执行通知要求,于是未服从调岗安排,继续居家打卡并从事业务方面的学习。2021年4月,某公司向小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小徐存在长期旷工等严重违纪行为,即日起解除与小徐的劳动合同。

  小徐认为,自己居家考勤经公司同意,未前往杭州职场上班不属于旷工,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则辩称,其在台州的分公司已经撤销,将小徐派往杭州职场上班出于客观原因,是企业正常行使经营权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在将小徐调岗至杭州职场的过程中并未与其进行协商,考虑到公司调岗时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小徐前往杭州上班时可能会发生地区间隔离,小徐又处于哺乳期,杭州距台州较远等因素,某公司将小徐调岗至杭州可能不利于幼童的成长,超过了社会一般通认的忍受程度,其调岗行为并不合理。小徐拒绝调岗,未前往杭州职场上班,不能视为是对劳动纪律的违反。最终,法院认定某公司提出的与小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需支付小徐双倍赔偿金共计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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