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肖慧 刘利荣 刘畅)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3日14时14分许,已满75周岁的被告人林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行驶与后某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搭载其父亲应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林某、后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在现场等候。经交警认定,林某、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经鉴定,林某被查获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4.81mg/100m1。
2021年12月27日,林某与后某及其父亲达成赔偿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81mg/100m1,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鉴于被告人林某年龄75周岁,且肢体残疾,进贤法院将法庭搬到了被告人林某居住地的村庄,对该案进行了巡回审理,当地村民现场进行了旁听。
庭审中,公诉机关、被告人林某及辩护人围绕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进行了相互辩论。此后,法官进行了“以案普法”宣讲,旁听群众受到了一次很好的法制教育,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在案发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从轻处罚;某主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