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进贤法院判决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2022-04-07 10:02:38
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 刘利荣)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被告人曹某通过抖音App认识网友“娜娜”。为获取“娜娜”好感,曹某根据“娜娜”要求,将其在进贤县开通的某银行卡U盾等邮寄给“娜娜”使用。后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且交易流水逾400万元。
作案后,被告人曹某于2021年10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