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吴明慧)房子还未装修好,却意外得知工人突发疾病死于家中,田女士认为新房变“凶宅”,装饰公司疏于管理、工人违规留宿,自己则内心惶恐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田女士将装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房屋价值贬损、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租房费用等,共计25.5万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装饰公司赔偿田女士房屋贬值损失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田女士与北京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由装饰公司为田女士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期限为60日,工程款5.45万元。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开始施工。
在工期进行了一个月后,工人孟某开始在涉案房屋内白天做工、晚上居住休息,其他工人则回家休息。不料,孟某在晚上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孟某为猝死,不属于刑事案件。
田女士认为,在装修过程中,由于装饰公司疏于管理,装修工人违规留宿于装修房内,且发生死亡事件,按照民风民俗以及一般民众的心理,均会将该房屋视为“不祥之地”、“凶宅”,因此,导致自己在房屋装修完毕后数月不敢正常入住,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工作生活状态。装饰公司在事发后,对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也一直未予明确回复。故诉至法院,要求装饰公司赔偿田女士房屋价值贬损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并支付田女士房屋租金2.4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等。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表示,工人孟某并非在房屋内死亡,现场还有输液瓶,如果人已经死亡是无法进行输液的;所谓凶宅,是指在房屋中发生自杀、他杀或者其他类似的重大案件,而孟某生病死亡系正常死亡,故涉案房屋与凶宅毫无关系;同时表示涉案房屋装修未迟延交付,田女士已入住一年多,没有发生实际损失,对其而言房屋并非用于交易,房屋的使用价值并未降低,而且田女士主张的租房情况与本案无关,故不同意田女士的诉讼请求。
事件发生后,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与田女士多次微信沟通此事。田女士认为,此事的发生,导致自己长期在外租房居住,双方未对涉案房屋进行交接,一段时间内未拿到房屋钥匙。但朱某则向法庭提交了视频及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证明在工期完成时,田女士已到过涉案房屋进行验房,公司应田女士代为卖房的要求,将房屋钥匙放置房屋中介处,不存在迟延交房等情况。
法院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北京某装饰公司在为田女士所购房屋进行装修时,其雇佣的工人应仅进行装修工作及因装修而产生的必要生活行为,但工人孟某却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超出了装修工人应从事的行为边界。根据调取的公安机关卷宗可知,孟某确系在涉案房屋内死亡,死因为突发疾病,孟某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其近亲属,其死亡本身不在一般人可以接受的房屋发生正常死亡的情形之列,广大群众对该类房屋普遍存在忌讳、不安、恐惧等抵触心理,虽然损害并未实际发生,但客观上势必导致该类房屋相对难以转让、出租或交换价值贬损,对于该部分损失装饰公司应予赔偿。
鉴于田女士不申请鉴定,法院综合事件发生时的房屋价格、装饰公司的过错程度、房屋受影响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装饰公司赔偿田女士房屋贬值损失4万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遭受损害的为房屋本身,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田女士虽因本案事件可能会产生精神困扰,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房屋租金,若因完工时间迟延导致产生房屋租金损失,则该损失应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应解决的问题,若因死亡事件致使田女士无法入住产生租金损失,则该损失的发生因田女士同意装饰公司代为出卖房屋而免除,故对租金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最终判决北京某装饰公司赔偿田女士房屋贬值损失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