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救援”全国性立法正当其时
2022-03-23 09:08: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文君
随着近年来户外探险运动兴起,驴友们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后遇险事件频发。驴友遇险地段大都是高危风险区域,救援难度大,相关部门需要调动大量人力、物力资源进行营救,进而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救援人员和驴友的受伤甚至死亡。此外,还有驴友违规擅入自然保护区后破土扎营,在保护区内野炊、肆意践踏、留下生活垃圾等,这些行为都会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近年来,安徽黄山、四川稻城亚丁、四姑娘山等景区,已陆续启动了有偿救援管理办法。于本月初起实施的《丽江市旅游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境或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相关组织和机构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
但在现有法规中,对有偿救援主体及其职责、具体救援费用分担比例和内容等方面并没有具体的细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但实际上,“应当支付”的规定使得事后追缴存在难度。
因此,十分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对有偿救援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或者专门条例,对有偿救援界定、相关权责、收费标准等问题予以明确,对违规被救援者,进行包括罚款、负担救援费用等措施的惩戒。一方面能起到警示当事人,教育其他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地方出台具体细则时能够有法可依、有统一尺度可循,进一步推动依法治旅、依法兴旅。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