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修期间的维修费用应由谁“买单”?
2022-03-21 16:13:33
 

  中国法院网讯(李佳佳)近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滁州某施工单位与定远某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案涉工程进行承包施工。双方还约定,建设单位将工程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质保期5年,从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资料全部交付建设单位之后次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完成了案涉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但建设单位迟迟未付清剩余工程欠款,施工单位诉至法院。建设单位反诉称,案涉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拒不履行维修义务,一直由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尽力维护,要求施工单位支付目前已产生的维修费用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5年质保期未满,建设工程还在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尚有质保金未获退还,如工程存在维修问题,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履行维修义务而非直接自行维修,或交由物业公司维修后索赔。现建设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充分行使了通知施工单位维修且施工单位怠于履行维修义务,同时,也不足以证明其已实际支付了维修费用且该款项的发生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故法院对其主张的维修费用依法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