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央视财经报道,有消费者称,当前盲盒商品价格虚高,诱导过度消费、产品质量差等情况时有发生。一个做工只值30元的娃娃,做成盲盒,被炒到七八百元。还有所谓隐藏款的开箱玩法,花费不菲、反复抽奖只为所谓的“独一无二”,有消费者一次性斥资10494元买了106份盲盒套餐。
近年来,不少人都热衷于购买盲盒,并由此形成了“盲盒经济”。有专家指出,盲盒不纯粹是一种商品消费,更多是一种精神满足,甚至因为“激素水平的变化让年轻人在行为上更冲动”。据调查,无论是成年人还是青少年,都容易对盲盒购买成瘾。特别是许多在校学生,可能因同学之间的讨论而开始购买文具盲盒,并会因抽到隐藏款、热门款而成为同学们羡慕的对象,从而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为集齐多种款式或者抽到隐藏款,一些人会频繁或大量购买盲盒,由此造成浪费。
盲盒的营销模式区别于传统商品,其更类似于“抽奖”销售。但这不代表商家可以任意标出虚高价格,或者存在隐瞒“中奖概率”等打擦边球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和真情知悉权。即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且有权知道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与商品密切相关的信息。
虽然盲盒属于特殊商品,消费者事先不知道所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但这不代表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可以被削减或剥夺。其一,消费者有权知道盲盒内商品的大概价位或者商品属性。其二,消费者有权知道购买盲盒的“中奖概率”,即购买到盲盒内中意商品的概率有多高。如果这两项权利不能得到保障,消费者将完全沦为“待宰的羔羊”。
当然,有观点认为,如果将盲盒作为普通商品来监管的话,有违“盲盒经济”初衷。这种观点并不成立,因为盲盒只是在销售模式上属于特殊商品,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特殊商品。即盲盒还是普通商品,消费者不能因为购买盲盒就减损基本权利。
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络销售的商品,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外,其他商品均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而盲盒显然不属于前述商品,商家无权藉此否定消费者的必要权利。
而且,即便商家以格式条款、店堂告示方式豁免自身义务,也未必对消费者产生效力。换而言之,如果将盲盒作为凌驾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上的“特权商品”对待的话,“盲盒经营模式”就类似于有奖销售或者彩票销售,应当受到特别监管,或者将其作为“博彩”对待,进行特许经营。
显然,盲盒再特殊,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特殊商品和“特权商品”。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和规则经济,盲盒经济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消费者权益之上。商家不能藉此将消费者当作“盲人”而肆无忌惮地“割韭菜”。经营者既应对商品质量负责,也应避免价格虚高和虚假宣传。监管部门更有必要为盲盒经济划定必要的经营规则和底线,让其远离炒作和“博彩”色彩,回归正常轨道,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