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跌停强制平仓 “老股民”被判清偿融资本金1383万
2022-03-04 09:13:22
 

  中国法院网讯(吴青)股民张先生融资购买某股票,该股票停牌,复牌后连续跌停。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后,因融资债务未获清偿,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张先生向证券公司清偿融资本金1383万元,支付收市费用负债、利息、罚息及律师费。

  原告某证券公司诉称,张先生在其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初始申请授信额度415万元,后经多次调整授信额度达5000万元。张先生分四次融资全仓购买某股票,后该股票停牌。证券公司依约要求张先生补足担保物或偿还负债未果,复牌后即对张先生购买的该股票进行强制平仓。因该股票连续跌停,平仓所得不能偿还融资债务,证券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张先生辩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融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而证券公司时隔两年才强制平仓,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同意证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券公司就合同展期以及平仓的操作,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标的证券停牌,融资融券可以顺延,从复牌起不超过六个月,期间正常收取息费。本案中,标的股票在2017年4月17日停牌,2018年1月24日复牌。复牌当日证券公司就进行了强制平仓操作,符合张先生自己申请的展期期限。因股票一直跌停,未能完成强制平仓,不能归咎于证券公司。此前证券公司要求张先生追加担保物、补充保证金,张先生未能及时追加,故张先生构成违约。故证券公司要求张先生偿还融资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等,符合合同约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