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发生争吵主动报警 两男子均被判罚
2022-03-01 14:32:11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分别判处二被告人吴某和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五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吴某、邹某因无钱用,商议到宜春城区伺机盗窃,二被告人遂从某乡镇来到宜春城区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1时30分许,二被告人窜至一小区某广告图文快印店门口时,见店门未锁,由被告人吴某在门口望风,被告人邹某进入店内翻找财物,其从店内收银台盗得现金135元及一把电动车钥匙,随后二被告人将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电动车启动骑至被告人邹某的家中,予以窝藏。

  2021年8月18日,被告人吴某将该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晏某。

  2021年8月21日,被告人吴某再次提议去盗窃,被告人邹某拒绝,二被告人由此发生争吵,被告人邹某遂报警。民警出警现场,二被告人主动向民警交代了盗窃事实。

  经宜春市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邹某主动报警,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被抓获时,并非明知他人已报案在现场等待,没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属自动投案的情形,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