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雷春荣)被告人周某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陈某自2012年开始,在未获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各自先后购买7座江淮瑞风商务车、17座江铃全顺客车,并租用幸某的大客车,私自在高安市的灰埠等乡镇拉客、载客往返高安、深圳,经营长途客运业务,非法牟利。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被告人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由于高安市运管和交通部门打击黑车力度加大,且当时合法长途班线客运车辆均使用大巴车,被告人周某、陈某使用17座江铃全顺客车无证经营客运容易被查。为继续赚钱,躲避查处,二人开始合伙从某旅游公司租39座或53座(根据客运淡旺季调整)的旅游大巴,依托之前无证营运积累的客源,载客往返高安、深圳经营长途客运业务。
到2020年1月份左右,因从旅游公司租用的旅游大巴均为赣K牌照,在高安载客运营的过程中,容易被运管和交通部门查处。在2020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谌锦祥找到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老板被告人幸某,告知幸某想租用其公司大巴进行高安至深圳往返客运的经营,被告人幸某为赚取租金,表示同意。
此后,被告人周某、陈某便开始从旅游公司租用赣C牌照39座、50座的旅游大巴,进行高安至深圳的客运经营,按每趟(往返高安、深圳一次)76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租金,付钱给被告人幸某,燃油和司机工资等费用由被告人幸某公司包干。到2020年7月,客源比较稳定,被告人周某、陈某为多赚钱,又开始从旅游公司租用53座大巴车跑黑车,但租了一趟就被举报,旅游公司不肯再租车给二人。
后被告人周某、陈某继续到被告人幸某处租大巴车,租赁方式转为按月租,租金为一个月20000元每车,如客源比较多,再按每趟的方式临时加租车辆载客。被告人周某、陈某二人合伙租用大巴车经营客运期间,为躲避查处,从高安出发时,选择早上5点钟左右开始从灰埠镇、相城镇、太阳镇、建山镇等地接客发车,早上7点左右(赶在执法人员上班前),从樟树临江收费站上高速直达深圳龙华。从深圳出发回高安时,同样选择早上5点钟左右从深圳龙华区大浪街道福轩新村发车,赶在执法人员上班前上高速。车费则根据客运站同等线路票价及节假日等情况浮动,一般为200元/人、220元/人、240元/人、260元/人、300元/人。
为提高竞争力,吸引客源,被告人周某、陈某会请摩的、面的为乘客提供接送服务。收取的车费除掉过路过桥费、燃油费、接送乘客的费用等开支,利润由被告人周某、陈某二人平分。
从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4月15日被查获,被告人周某、陈某合伙租用旅游大巴载客往返高安、深圳客运经营,总共收取车费约50万余元,除掉各项开支,二人非法获利177578元。自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幸某共收取被告人周某、陈某二人租车费345020元,除去司机工资、车辆保险、折旧、维修等开支,纯获利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陈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关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自购车辆和租赁旅游大巴车的方式,非法经营长途客运业务;被告人幸某在明知被告人周某、陈某租大巴车是从事长途客运,在没有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还将公司大巴车租给被告人周某、陈某使用,赚取租金。三被告人的行为属非法经营,且经营时间长,经营数额大,严重扰乱了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和客运班线的经营管理秩序,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幸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