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曹 璐
2月11日临近下班,忙碌了一天的我刚回到办公室,便收到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余东镇村民蔡某送来的一面绣着“与时俱进好法院 秉公办案好法官”的大红锦旗。
手捧锦旗,我的思绪不由被拉回到年前,我和合议庭成员多次奔走在乡村,只为弄清事实真相,还当事人一份公平正义的那一幕幕场景。
蔡某生活在一个再婚重组家庭,他随姐姐跟着母亲改嫁到继父秦某家中。当时秦某已有3个亲生儿女。
2014年、2020年,重组家庭里的两位老人相继离世。蔡某发现,秦某在离世前一个月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海门包场某村的4间平房赠与了3个亲生儿女。明明是母亲和继父及家人的共有财产,怎么就被一纸合同赠出去了?蔡某想不通,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产建于老人再婚前,秦某把婚前自建房赠与指定继承人,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了蔡某的诉讼请求。
蔡某不服进行上诉,认定房屋也有母亲的份额,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
案子分到我的手上后,我围绕“案涉房屋中是否有当事人母亲的份额”“案涉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等争议焦点,多次走访村委会、涉案房屋周边邻居了解情况。
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了解到,本案中的无证宅基地登记表及宅基地使用证中的住房建成时间是1975年12月,但因我国宅基地数量多、情况也比较复杂,不能作为该房屋的建房时间证明。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该房屋来源写的是“祖上继承”,这又与“1975年12月自建”相矛盾。
本案中,仅凭秦某之前自述的建房时间,无其他材料证实,缺乏可信度。同时,涉案房屋的四邻有多人给出证言,证明该房屋为老人再婚后共同生活一年多后建造。
经反复比对材料、查问实情,本案二审合议庭成员都认可并采纳了我的意见:根据村镇所有权证的记载,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蔡某的继父秦某,但该登记仅具有推定的效力;案涉房屋为婚后所建,系夫妻共有财产;蔡某母亲去世后,在未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其享有的份额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秦某的赠与合同中,处分蔡某母亲其他继承人份额的部分无效,其仅能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据此,二审依法支持了蔡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双方都服判息诉。至此,困扰蔡某多年的烦恼也终于得到彻底解决。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继承纠纷总在拷问法律与人情。此案的成功办结,让我更深刻地领悟到,司法实践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多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看问题、做事情,就要深入案件的第一现场,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从细节入手,不断钻研、探究真相,最大限度地为涉诉群众排忧解难,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王 萌 古 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