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晏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因无钱归还被告人晏某的2300元借款,遂起意盗窃电瓶用于抵债。
经查,2021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驾驶无牌号铃木牌女士摩托车来到袁州区某工地围墙边,将停放于此的一辆电动车的后座掰开,窃取内置电瓶一组(超威黑金牌20A,一组四个),得手后驾车逃离。2021年8月29日中午,其以同样的方式窃取某酒店附近的一辆电动车的电瓶(失主未找到)。同日下午以同样的方式窃取一辆电动车的电瓶(长新牌)。2021年8月30日中午,又以同样的方式窃取停放在某宾馆门口的一辆优狐牌电动车的电瓶(失主未找到,型号不明),之后以同样的方式窃取停放在某铁路大桥附近的一辆电动车的电瓶(失主未找到,旭派牌20A,一组四个)。上述电瓶,除一组旭派牌电瓶外,其余三组电瓶(经作价,共计价值人民币1231元)均被被告人陈某运至被告人晏某经营的电动车专卖店,卖给其用于抵债,晏某明知上述电瓶是被告人陈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予以回收并转卖给他人,获得赃款1300余元。
经宜春市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四组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745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9月2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晏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先后于2017年11月27日和2021年7月2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74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晏某明知被告人陈某持有的电瓶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属于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情形,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