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某超速驾驶小汽车,将人撞倒,下车发现撞了三人,且三人均倒地不起,伤的不轻。王某某不敢逃逸,也不敢报警,留在现场时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之后,周边群众报案,三人才被送医院救治。经鉴定,三人均构成重伤,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分歧】
王某某单纯的留在原地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构成“逃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其虽没有逃离现场,但也没有对被害人实行救助,其危害性和逃离现场一样,应该认定为“逃逸”。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某就是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王某某没有逃离现场,故不能认定为“逃逸”。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需要深刻理解“逃逸”的内涵和外延以及法律将“逃逸”设立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目的。
首先,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逃逸行为明确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将逃逸在某些情况下列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据统计,每年我国发生的交通事故都数以万计。数据显示,2016至2020年间的全国交通肇事罪案件中,超过九成的案件出现被害人死亡情节。面对这样的情况,为了尽可能减少被害人人身和财产损失,让被害人能得到及时救助,法律希望通过设立这样一个加重情节,督促和引导当事人实施救助。
其次,肇事行为使得肇事人产生了救助被害人的义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救助被害人与保护现场、保护公共安全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最后,通常情况下,发生事故后,被害人往往失去一定的行动能力,很多情况下,周边也是没有其他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肇事者可以对被害人进行及时的救助。如果被告人不进行及时的救助而是待在原地什么也不作为,那跟“逃离现场”对被害人产生的危害后果没有区别。所以将这种行为归纳为“逃逸”完全符合社会的朴素价值观和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
综上,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对被害人实行救助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