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融入”推动基层法院实质化解纠纷
2022-01-20 09:53: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袁长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明确基层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即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基层法院存在未能实质化解案件的诸多情形,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及时跟进,创新完善相应审判机制,以推进纠纷在一审程序内得到实质化解。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发现,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力:

  一是坚持把实质正义融入形式正义。实质性化解纠纷,必然要求纠纷裁判结果的实质正义,否则难以达到化解的地步,会引发当事人的上诉、申诉和信访。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严格依法裁判的理念旨在维护法的权威性与安定性等法律的形式正义,但其无法彻底解决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实现个案正义的理念旨在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个案裁判结果的实质正义,但难以避免个案中的法官臆断。因此,为了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必须正确处理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同时追求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二是坚持将主动释明融入中立裁判。一审判决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情形主要是事实认定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体现为因证据不足导致事实认定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明导致举证查证不充分、遗漏争议焦点导致认定事实不全以及审查请求权基础混乱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等。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就是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未主动和正当行使释明权。基层法院明确了“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法官在审判中查清案件事实就是其法庭职责,除了属于当事人专属处分权的抗辩之外,对“事实抗辩”部分、对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的提供都需要进行正当地释明,促使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准确陈述事实、充分完成举证、厘清法律观点等。

  三是坚持依职权审查融入当事人处分。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并不排除法官的主动作为和正当指挥。受制于证据中心主义,考虑基层法院当事人诉讼能力等原因,查明事实问题因此成为审判中的弱点,审判如何满足发现真实的需求,是法官永远的难题,需要积极主动正当地审查和指挥,具体体现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分析原告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归纳出完整、准确的争议焦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和适时进行举证责任转移。

  四是坚持把全面化解融入审判目的。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实质化解纠纷,除了裁判的实质正义之外,还包含有全面彻底解决纠纷的内涵。因此,为全面解决纠纷,需要系统回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尽量合并审理诉讼标的,使相类似或者相牵连的数个请求同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并在一审中一次性作出裁判,从而减少当事人诉累,减少人力物力节省司法资源,避免简单驳回或者故意回避当事人诉请;为彻底化解纠纷,需要适当延伸审判职能,向审理前和裁判后延伸,利用诉调对接治理诉源及时化解纠纷,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为当事人解惑。

  五是坚持把灵活规范融入审判管理。实质化解纠纷还需要给予基层法院法官充分的裁判自由,既要规范又要灵活,让法官放开手脚,不应该简单机械进行管理。要强化规范化审理,完善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的集体会诊功能,避免因程序错误、程序瑕疵、审判作风以及司法不廉等问题影响化解效果。

  (作者系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