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国宝 徐立)因犯盗窃罪,先后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释放后不思悔改,撬开店铺实施盗窃。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0749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窜至安义县城被害人廖某经营的手机店,撬开防盗窗进入,窃取小米牌、华为牌等十四部手机。次日,李某将其中一部手机(型号vivo Y30)出售他人,获利600元。
7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窜至毗邻的奉新县某镇被害人刘某经营的手机店,撬开窗户入内,窃取店内的oppo牌、vivo牌、华为牌等十七部手机及现金2000元。作案后,被告人李某又即窜至奉新县赤田镇被害人吕某经营商店,撬开店门入内,窃取双中华牌、软中华牌、国味牌等29条香烟、细支荷花灯牌9包香烟和现金1800元。次日,李某将部分手机和香烟出售给他人,获利17900元。
8月3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其身上当场查获赃物手机一部,予以扣押。
经司法评估鉴定,上述盗窃所得财物,价值为56949元。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签字具结,认罪认罚。
另外,2009年10月21日,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9月17日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074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系累犯,且有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前科,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自愿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盗财物未能追缴和退赔,依法应责令退赔。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