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谷:保险单可不是“避债”的工具
2022-01-05 16:29:30
中国法院网讯(孙海涛)原告贾某与被告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贾某各项经济损失18937元。因被告不按判决履行义务,原告向平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李扬通过最高查控以及现场调查等多方途径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释法析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该案终结。
终结后,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000元便找各种理由推脱,依然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对该案向平谷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一直不予理睬。就在该案执行穷途末路时,李扬查到被执行人在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有投保,法官立即前往保险公司对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进行扣划,法官这种穷尽一切调查办法的执行态度获得了申请人对执行工作的认可和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而保险单并不具有“避债功能”,它的现金价值也属于可执行的标的,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