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新修订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2021年12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新修订的《解释》加强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保护力度,并明确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标准等,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副庭长安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完善,加之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定性和处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解释》亟需完善。
何莉介绍,此次修订的《解释》通过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严密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更加充分发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
“《解释》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何莉表示,比如《解释》通过规定对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惩处,以及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为的惩处,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全链条、全方位保护。此外,还通过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等,加大从严惩处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解释》规定了多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的条款。如第三条和第七条分别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体现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解释》还针对“保健品坑老”行为作出规定,明确了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人民群众深恶痛疾的“注水肉”,《解释》明确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对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的定罪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安翱介绍,根据《解释》规定,对于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仅查明有注水行为的,对于注入污水,造成肉品微生物等污染物超标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肉品污染物虽然不超标,但肉品含水量超标,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针对畜禽注药取证难、鉴定难、定性难的问题,安翱介绍,根据《解释》规定,在屠宰相关环节只要证明有注药行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即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依法惩治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并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
郭立新表示,此次修订《解释》,贯彻“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进一步强化了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注意用足用好刑法规定,打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罪名的“组合拳”,强化全链条打击,助力全过程监管。此外,新修订的《解释》积极回应了司法实践需要,增强了可操作性,便于执法司法机关理解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