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为了减肥,选择尝试服用各种减肥药,殊不知,一些减肥药里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的物质。近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对年轻夫妻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和六年有期徒刑。
2020年8月17日,焦作市民王女士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在某购物网站购买了一款名为“加强版wman纤影复合植物压片糖果”的减肥产品,食用后出现呕吐、头晕、心跳过速等不良反应。公安机关遂展开调查。根据王女士提供的购买链接,很快在安徽省怀宁县某小商品市场找到了这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小作坊。
2018年,黄某与操某认识后,二人便开始共同销售减肥产品。二人将购进的减肥胶囊加工、分装进从网上购买的瓶子里,并贴上防伪标签,找来几个人共同开设淘宝账号和微信号,对外销售名为“倍蒂”“老妖罐”“压片糖果”等减肥产品。2019年4月以来,二人在明知其生产、销售的减肥产品中掺有国家禁止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通过淘宝店铺、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二人共同居住处扣押尚未销售的“倍蒂”减肥产品共109盒,销售价值为1.09万元,胶囊共9372粒,销售价值总计为11.25万元。这些减肥产品除部分植物压片糖果外,均被检测出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据介绍,西布曲明是一种减肥药,由于服用后会提高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如心肌梗死、中风等,我国自2010年10月起就已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其制剂和原料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操某在生产、销售的减肥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共计生产、销售的金额为40万余元,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黄某负责定价、发货等,操某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以黄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以操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5万元;二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赔偿金105.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