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盗采河沙
潍坊一村委会及三名工作人员被判刑罚
2021-12-09 09:44: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耀顺 蒋梦晗
 

  非法盗采河沙不仅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更会对河流堤坝安全带来重大安全隐患。近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非法开采河沙案,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至2019年,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某村委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在当地一处河道内采沙。原审被告人张某时任村委会主任,提议以被告单位名义在其村附近的一处河道内采沙,并安排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从事收款、联系机械、招募工人等事务。截至2019年10月,非法采挖河沙价值共计130余万元,其中已售出河沙价值94余万元,销售河沙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村务支出,部分款项以“绩效”名义私分并用于个人吃喝等违纪行为,其余36余万元的河沙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张某甲、张某乙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村委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张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于决策和指挥地位,系主犯,应对被告单位故意范围内的全部犯罪结果负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作为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依照单位安排参与实施非法采矿行为,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较于张某,张某甲、张某乙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明显区别,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认定为从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单位某村委会罚金20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村委会及张某、张某甲、张某乙不服,提出上诉。

  潍坊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某村委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刑罚。上诉人张某身为村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提议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后组织实施非法采沙行为,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身为村委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受张某安排参与非法采沙行为,对上述3人的行为均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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