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钟凌云)近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线上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张某红、曹某海、卞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不等;被告人张某红、曹某海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462807.67元。
据悉,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红雇佣被告人曹某海、卞某林以及陈某彬(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船舶前往福建购买海砂。为逃避监管,航行过程中关闭AIS设备。同月24日,该船到达福建西犬岛附近海域,被告人张某红使用高频联系自吸自卸砂船,双方约定好数量及价格后,过驳海砂,支付购砂款现金人民币32000元。
次日,在霞浦县浮鹰岛海域被海警查获,查扣海砂若干、抓获被告人张某红、曹某海、卞某林。
经鉴定,海警部门查扣的海砂属细砂,共计6072.21立方米,符合建筑用砂中Ⅱ类砂技术指标要求。经认定,涉案海砂价值人民币200383元。
采砂行为除了直接导致砂资源流失外,通常还对采砂区海洋生态造成损失,当采砂点距离海岸较近时,将在短时间内导致海岸侵蚀灾害的发生,此时海岸生态环境也将遭受损失,海岸侵蚀还导致土地丧失和滨海旅游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该区域管理成本的提高。为恢复原海洋环境,需要展开相应的修复工作。经评估,整体影响价值中海域生态损失价值14507.67元、海滩修复成本431800元、管理成本16500元,合计462807.6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红、曹某海、卞某林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卞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红、曹某海、卞某林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红、曹某海均缴纳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可从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张某红、曹某海、卞某林可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某红、曹某海的行为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负民事侵权责任。据此,霞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