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有风险,责任谁承担?
2021-11-22 15:18: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于婷
 

  今年的购物节依然异常的火爆,你的快递都收到了吗?开心快乐的同时,也常遇到一些“烦心事”。

  案例一:

  今年的“双十一”,小花拿着手机一顿买买买,一想到省下了不少钱买到的宝贝就无比的激动。等啊等,盼啊盼,时时刻刻关注物流动态,终于接到快递短信提醒,她火速飞奔到快递点,却被告知快递在途中丢了,这怎么办?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官提示:

  在签收快递前,快递过程中商品灭失的风险都友商家承担。签收快递后,就完成了交付,标的的损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由卖家转移到了买家身上。因此,签收快递需谨慎哦!

  案例二:

  小花终于收到了心心念念的快递,打开一看惊呆了,这竟不是她的快递,卖家竟然发错货了,而且拒不退货,与卖家相隔千里,惨到无能为力。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官提示:

  网购有风险,购买需谨慎。就算相隔千里,距离也不是问题,侵权问题也一样会得到解决。

  (作者单位: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