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一直流传一个关于酒驾的“段子”,说的是司机酒驾后被交警查获,当着交警面又喝了一瓶,交警就没辙了,因为无法确认开车时他到底喝没喝酒。
还有这种操作?
案件简介
某日凌晨,张某与朋友聚会,酒足饭饱后,回家倒头就睡。直到当天下午两点多醒来,酒还没醒,但想起自己的小货车需要检修了,便抱着侥幸心理把车开到了离家百来米的修理厂。
不料,张某刚把货车开进汽修厂,就撞到王女士的私家车。当交警过来时,张某掏出车里的半瓶白酒,咕咚咕咚……一口气喝了个底朝天,喝完后,张某对赶到现场的交警说:“你们怎么证明我酒驾了?我现在才喝的酒。”
交警随即将一身酒气的张某带回大队,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36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目前其已被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1000元。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也就是说,企图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酒驾查处的,会被视为驾车时就已经饮酒了。所以,开车人当着交警的面再喝酒,不仅不能证明自己开车时没有喝酒,还可能会把“酒驾”升级成“醉驾”。
法官提醒
对于段子里的“歪招”,法律早有准备。“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切勿再次故意饮酒企图掩盖醉驾事实,加重自己的处罚。
相关法条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