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润萱)人民警察是群众安全坚定的守护者,然而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等案件,时有发生。日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暴力袭警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9年9月25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江市黄山东路行驶,遇交通警察检查酒驾,杨某某拒不配合现场警察执法,驾驶车辆冲过第一道关卡后,将执勤交警傅某撞到,致傅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
润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且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其患有多发急性脑梗死等疾病,酌情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此案的审理,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暴力袭警行为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暴力袭警、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法官释法】
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相关条款的修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适用原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杨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