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均对庭审笔录的制作有着明确的规定,其核心要旨在于强调庭审笔录应由书记员写成笔录,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再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庭审记录方式改革作为智慧法院建设的一部分,经过了多年不断的探索,已发展到以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阶段。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2017年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可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在新一轮庭审记录方式改革中,仍然存在困扰改革进一步推进的问题。
一、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的实践思考
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庭审记录方式改革,不仅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庭审记录方式,也对庭审礼仪甚至部分庭审规则带来影响,如书记员无需出庭、入庭和退庭仪式取消、法庭上证据传递方式改变、法庭秩序维持等,这无疑会给法官带来许多影响,法官庭审时需要自行处理的事项增多,其压力和风险也会相应增加,导致一些法官对改革的获得感不足、体验感不佳。有人认为,庭审记录方式改革使得书记员更多的是从事其他非司法辅助性工作,这一司法人事制度安排忽视了在庭审过程中形成一种相对独立的内部制约力量以实现对法官庭审活动的制约,从而进一步弱化了庭审程序的重要性。庭审记录方式改革后,法庭上可能就只有法官一人,加之庭审仪式的简化或取消,无形中也会有损法庭的形式威严。基于种种原因,认为庭审记录方式改革与庭审礼仪(规则)二者冲突、不相协调的观点较为常见,理念认识上的不同也对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推行产生阻碍,这也可能影响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的顺利推进。
与此同时,当前绝大多数法院裁判案件时都要使用文字笔录,法官制作裁判文书都要查阅文字庭审记录,除极少部分案件可以口头裁判外,案件审判脱离不了文字载体。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的最大变革就在于用录音录像替代了文字记录,法官撰写裁判文书不能再直接使用文字庭审笔录,只能靠庭审时自己记录或庭后回看庭审视频回顾案情,以获取有效信息。若案件上诉或申诉,这一问题将再次在二审法院出现。因此,在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裁判文书对文字笔录的使用依赖的情况下,庭审记录方式改革会加大案件办理工作量,降低办案效率,影响实践效果。
此外,当前庭审记录方式改革配套辅助机制尚不够健全。一方面,审判辅助人员的定位不够明确。在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案件中,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能定位不够清晰,还不能给法官带来最大化的辅助支持。个别法院改革文件中确定适用以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案件均为简易程序案件,案情简单、法律关系不复杂,但在人员安排上取消书记员出庭做笔录,却因法官助理要协助法官草拟裁判文书而必须安排法官助理出庭,改革的效率价值导向出现错位,也不符合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初衷。另一方面,技术难题影响改革效果。第一,受限于信息技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庭审录音录像中一旦遇到技术故障或突发情况,将直接影响庭审进程、打断庭审节奏,甚至导致录音录像文件不完整、缺失等,且语音转换笔录的精准度还不够高。第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后,庭审录音录像文件成为唯一的完整有效的庭审记录,其保存是否达到目前关于档案长期保存的条件,事后能否满足有效查阅、快速查阅、准确浏览的要求,都会成为疑问,影响着对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方式的选择。第三,庭审记录方式改革后,技术维护成本不断增加,对于技术人员的需求必然提高,而相较于书记员人力资源的节省,在追求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的其他效果时能否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也是一个需要深思的问题。
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的目的探析
面对上述实践问题,首先应认识到,推进庭审记录方式改革需要深思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明确改革的出发点、定位点和发展目标。笔者认为,改革目标是由改革目的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目的的表述是“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改革目的的表述是“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确保庭审记录客观、全面、真实,充分发挥数字化法庭的效用,减轻书记员庭审记录负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改革目的的表述是“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确保庭审质量,实现审判资源优化配置,破解司法改革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可见,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的目标主要在于适应科技发展进步,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庭审质效,最终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1.革新庭审记录方式——适应信息科技发展的形式目标。信息化建设一直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点内容,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迭代升级,法院信息化建设得到快速发展,法庭配置基本实现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全覆盖,并装备了智能语音转换系统。科技的发展使得以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具备了基本条件,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成为可能。从这一层面讲,当前开展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是适用信息科技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法院将信息化建设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的目标实现。以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更好地发挥了技术优势,实现了从“归纳式庭审记录”向“镜像式庭审记录”转变,其实质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庭审记录,而是指从原来的由书记员归纳记录转变成依靠录音录像记录的镜像式记录,仅是记录的形式和载体发生变化。与传统庭审记录方式相比,以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可以更好直观、可视化、可再现记录庭审整个过程,有效避免当事人对笔录记录内容的争议,减少庭后阅看笔录的时间,确保庭审笔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高效率。
2.优化人员分类管理——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根本目标。当前,人案配比矛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一大难题,尤其是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全面实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在基层法院,书记员工作累、待遇低、流动性大的问题较为突出。如何更好地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提升工作效率成为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最显现的效果就是解放书记员,减轻书记员工作负担。通过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向科技要生产力,书记员能够从法庭记录中摆脱出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具体事务性辅助工作中。所有现代化的改革努力,如果只停留在形式化的追求上,未免过于保守,甚至恰恰因此错过了发起内核上改革的契机。开展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更深层次、根本性的目标还在于推动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类人员的分类管理,合理配置三类人员组织形式,明确三类人员职责内容,强化以法官为核心的团队能力,实现庭审进程和效果良好。
3.培养法官办案能力——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的最终目标。从形式上看,庭审记录方式改革仅是利用融合区块链、智能语音转换、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庭审记录的迭代升级。但实质却不仅于此,其最终目标在于通过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培养法官的办案技巧、庭审能力和“现代化”裁判能力,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更好地贯彻了直接言辞原则,推动了庭审实质化,对法官庭前阅卷、庭审组织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一种督促方式,反向推动法官提升自我水平,促进法官规范主持庭审,保障当事人有效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因此,可以说,开展庭审记录方式改革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一项选择性工作要求,而是一项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只是这种任务的来源不在于行政管理上的强制要求,而是根源于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根源于培养法官能力的现实需求。
总而言之,以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是对传统庭审记录方式的一次颠覆性改革,是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智慧法院建设的应有之义。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职责清单的厘清是其配套措施,审判专业化建设是最终目标。因此,实现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的初衷,要紧紧围绕改革目标,不仅从改革设计上加强完善,更要优化改革举措,使改革落地落实。
(作者单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