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10月,王姓男子通过某陪练平台,订购了游戏陪玩服务,先后通过微信红包及网络平台购买礼物赠送给女陪练,花费陪玩费72400元。2020年2月起,该男子对女陪练表白,其间,男子多次网购手表、化妆品送给女陪练,共支付73766元购物款。在女陪练唐某坚决拒绝网恋后,王某认为唐某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143526元。
【分歧】
本案中,对于王某所支出钱款的行为性质认定及唐某是否应当返还,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是在唐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即一直不愿意和王某成为恋人关系的前提下,使得王某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做出了违背真实意思而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唐某欺诈王某后王某错误处分了其财产的行为,应当是可撤销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转账及礼物的花费均为王某自愿处分财产并主动赠与的行为,且王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唐某无需返还王某;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陪玩服务费,是基于双方陪玩游戏的服务合同关系的处分财产行为,吴某提供陪玩服务,王某支付相应对价,而王某通过网购虚拟礼物及物品赠与唐某的行为,是单方赠与行为,唐某接受了物品,双方才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故上述钱款唐某不应当返还。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提供包括陪伴聊天、陪玩游戏等形式的虚拟服务,因此这项服务并不违法,王某和唐某两人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即唐某提供服务,王某支付相应对价。在唐某履行服务合同的过程中,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也应当是陪玩服务费,唐某无需返还其提供游戏陪玩的报酬。
但在陪玩之外,王某私下购买的礼物、发出的红包等,已经不属于服务合同范围,应认定为赠与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一般被认为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一章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本案中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赠与礼物给唐某的行为是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是为了维系其与唐某的感情,唐某接受赠与后,双方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已实际履行后,且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故无需返还。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