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创新发展
2021-09-16 08:43: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武建华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自2014年挂牌成立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带领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部门,勇于创新,敢于奋斗,基本建立了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中指出:“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归纳起来,创新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环境司法理念的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各方面工作体现了革故与鼎新、知与行的辩证统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理念逐步确立。一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各级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宽严相济,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树牢底线意识,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二是坚持生态民生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各级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审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土地权属流转纠纷案件,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是坚持最严法治观。各级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和充分修复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持续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案件的审理力度,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让天更蓝、水更净、地更绿、空气更清新、食品更安全、生态更宜居。四是坚持系统治理观。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是生命共同体。各级法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区域协同、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拓展司法参与环境治理的科学路径。加强青藏高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推动以三江源等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建设,促进京津冀大气污染等重点区域的系统整治。推动建立京津冀、长三角、长江、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加强区域协同治理。五是坚持绿色发展观。各级法院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依法审理经济结构和能源政策调整、产能过剩引发的企业改制、整合、破产和绿色金融、碳排放权交易、环境服务与治理合同等新类型案件,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环境司法制度的创新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各级法院以审判精细化、规则类型化、程序专门化、案例精品化为着力点,构建成熟、科学、系统的环境资源审判规则体系。一是完善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障国家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二是贯彻落实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惩罚性赔偿制度。围绕民法典绿色条款和环境资源审判实践需要,做好相关司法解释的清理、修订和制定工作。三是加快在环境保护禁止令、环境资源案件特别程序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基础理论研究,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研究中心及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天津大学三个理论研究基地的智库作用。四是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深化专业事实查明、评估鉴定、修复方案确定等诉讼活动规则,实现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深度融合。

  三、审判体制机制的创新

  全面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一是不断健全审判组织体系。2007年第一家专门审判机构——贵州省清镇市环保法庭设立,并于2017年8月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993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617个,合议庭1167个,人民法庭209个。二是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全面推广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构建法院内部由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牵头,与相关业务部门分工配合的协同审判机制。结合长江、黄河、大运河等流域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生态治理和保护的需要,建立法院内部司法协作机制。三是加强外部协调联动。最高人民法院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内蒙古、天津、江苏、浙江、福建、甘肃等地各级法院与其他部门联合出台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制度,推动在证据提取、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四是建立多元解纷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注重矛盾的基层化解、就地化解、源头化解,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等七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沈阳市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四、审判规则和执行方式的创新

  注重发挥顶层设计的引领作用,尊重和保护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基层结合自身特点,创新尝试、积极作为,为改革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一是加强对下业务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一系列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发布多批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不断完善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二是完善各类审判规则。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涉碳汇交易、节能减排等气候变化类案件以及绿色金融、生物多样性保护、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交易等新类型案件的审理标准和裁判规则。三是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各地法院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要求,创新采用“补种复绿”林木修复、“削填引种”矿山修复、“增殖放流”江河修复、“海砂回填”海域修复等多种生态修复方式,第三方监督、公益信托等执行方式,生态修复资金规范化管理使用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五、环境司法人才培养的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牢牢把握“国之大者”,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加强专业化建设。结合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审判管理扁平化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改革要求,培养适应归口审理模式需求的专业化审判团队。加大环境科学知识储备,努力培养既精通环境法律又了解环境科学知识的专业性、复合型环境司法人才。三是丰富培训内容方式。选派青年法官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大学法学院或环境法庭交流培训,与国家法官学院联合举办案例大讲堂,开展实地考察等活动,拓宽视野、注重实践,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能力和水平。四是注重智慧环资建设。注重将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化发展成果与环境司法深度融合,打通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提升跨域环境诉讼服务能力,便利群众诉讼。深化环境资源案件的信息统计、数据共享以及大数据分析应用,为案件审理、环境治理提供科技支撑。

  六、环境司法宣传的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一是加强环境法治宣传指引,增强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各级法院利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环境日”等重大时间节点,定期发布环境司法年度白皮书和典型案例、集中开庭审理重大案件、组织民众参观司法保护基地和生态环境修复基地等,丰富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充分发挥司法示范引领作用,让生态文明观念深入人心,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普遍形成。二是拓展国际交流合作,推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各级法院积极参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通过司法经验交流、人员教育培训、司法案例共享等方式,加强在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防治等领域国际交流合作,讲好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故事,提升我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为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贡献中国司法方案。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在云南昆明成功举办,为国际交流合作提供了新模式新机遇,最高人民法院还将积极推动第二批中国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和白皮书纳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同时加快推动“中国环境司法网”建设,构建环境司法对外交流信息化平台。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