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患者明确同意,应予赔偿
拔牙过程中,患者同意医生多拔一颗牙,为什么事后还要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郑某经济损失3000元。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11月,郑某因一颗牙齿被蛀毁前往开化县某医院拔牙。医生在询问病情时,郑某称有左上第六颗牙牙根已烂,需要拔除。拔牙手术后,郑某发现医生多拔了其左上第五颗牙。医生表示郑某左上第五颗牙只剩残冠且在发炎,属于病牙,其在手术中曾敲击病牙,询问过郑某是否需要拔除,得到了郑某的同意。
郑某则认为,多拔那颗牙的牙冠还在,不属于病牙。同时,郑某称当时打了麻药并不清楚医生说的是哪一颗,才导致自己做出了错误的承诺,故起诉至开化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种牙费用、误工费共计5万元。
开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开化县某医院在未取得原告郑某的明确同意下,采用局部麻醉拔除原告郑某的左上第五、六颗牙,违反了法律规定,鉴于原告郑某的左上第五颗牙已经松动,仅存部分牙冠,参照当地制作假牙的实际费用,结合原告郑某制作假牙的误工费、差旅费等实际情况,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有权利就有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相对应。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告知义务,来营造彼此信任的医患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本案中,医生在拔牙过程中曾敲击患者左上第五颗牙告知是病牙,继而拔除。但医生在手术中并未明确告知患者拔的是哪颗牙,一共拔除了几颗牙,未履行好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