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判团队的“微审判庭”作用及发展方向
2021-09-09 15:12: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文文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审判团队建设成为触动内部权力配置甚至影响司法责任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作为司法改革中的“新概念”,审判团队机制的主要目的是重新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在完善内部管理、推进去行政化、强化专业审理、促进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审判团队与合议庭、审判庭的关系,是理论阐释和实践探索的重点。

  一、审判团队作用的再认识

  审判团队改革之初,多数基层法院组建的是由一名法官与一名或多名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审判团队的类型日益多样化。要在各种各样的组成模式中作出选择,清楚认识其实际作用。

  第一,审判团队改革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审判团队改革,给法官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可使法官有了更多精力集中办理案件,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同时审判团队也是管理单元,审判团队内部科学、有效的自我管理监督系统对提升审判效率也有重要作用。可见,审判团队可形成配置资源的新机制,特别是有助于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审判团队有助于人才培养和促进审判专业化。从实践看,各地法院组建审判团队时,分别考虑了不同的需求。一些法院考虑人员结构及层次,组建的审判团队既包括资深法官,也包括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和年轻法官,形成“以老带新”的办案模式。一些法院从专业化角度考虑组建审判团队,固定审理特定类型或领域的案件。

  第三,审判团队有助于实现去行政化。在传统的审判庭下设多个合议庭的模式下,审判管理与司法行政管理都绕不开审判庭,而审判庭的管理功能又必然落在合议庭(独任庭)身上,形成了“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法官”管理模式。借助审判团队可以分解或稀释审判庭的行政管理职能,打造“法院—审判团队”管理模式,缩短司法行政管理的链条,实现扁平化管理。去行政化作为审判团队的一项重要衍生功能,也为当前处理审判庭与合议庭的关系带来了新契机。

  二、审判团队与合议庭的关系

  从各地实践看,审判团队与合议庭大体上有以下三种关系:

  第一种关系:审判团队内嵌一个审判组织(合议庭或独任庭)。设置“1+N+N”或“3+N+N”型审判团队,审理法律规定的由独任制或合议制审理的案件。这是实践中大多数审判团队与合议庭的相处模式,即由审判团队的法官组成固定合议庭。虽然随机或相对随机的合议庭是今后的改革方向,但从当前实际情况看,法官在素质、审判经验上仍存在一定差异,随机组成合议庭还存在一些困难。实践经验表明,合议庭充分行使审判权的关键不是其成员是否固定,而是审判长的核心作用能否发挥。因此,此类审判团队的法官可以定期调整交流,避免人员长期固定造成知识同化以及廉政风险增加,且一般应由审判团队负责人担任固定审判长,减少管理环节,实现扁平化管理。

  第二种关系:审判团队内嵌两个或两个以上审判组织。如“N(N>3)+N+N”型审判团队,审理法律规定的由独任制或合议制审理的案件。此类审判团队采用相对固定的合议庭模式。为减少管理环节,实现扁平化管理,若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加入审判团队,一般应由上述人员作为团队负责人,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担任审判长。其他情况下,可以挑选办案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审判团队负责人,有审判团队负责人参加的合议庭,一般由负责人担任审判长,其余情况则由资历较深的法官担任审判长。

  第三种关系:审判团队以一名法官为核心,但组成合议庭时须与其他审判团队的法官合作,分则独任庭,合则合议庭。这类审判团队是理论和实践中易引发较大争论的模式。首先要明确的是,审判团队并非必须与审判组织重合。审判团队不是审判组织,只是法院内部对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后的人员组合,实践中的各种创新都不会直接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三个此类审判团队组建合议庭时,容易引起工作协调安排上的不便,审判长也不太容易确定。因此,有必要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并由资深法官任固定审判长,以发挥审判团队“微审判庭”的作用,尽量避免出现“合而不议”的情况。

  三、审判团队的发展方向

  第一,审判团队具有“微审判庭”属性。审判团队虽然不是法定的审判机构,但天然带有审判庭的一些固有属性。在职能定位上,两者既有办案职能,又有管理职能。在与合议庭的关系上,两者都包含法官,可以组成独任庭和合议庭。在人员结构上,由身份不同、职能不同的人员组成,可以独立完成审判活动。在组织建制上,很多法院的审判团队获得了准审判庭的待遇,可以对某类案件单独进行管理。因此,可以把审判团队形象地比喻为“微审判庭”。审判团队具有的“微审判庭”属性,决定了审判团队不仅可以通过优化资源配置解决人案配比矛盾,而且可以在未来的审判机构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微审判庭”推动审判机构改革的三种方向。审判团队制度的建立,为审判机构改革厘清了思路,也可为去行政化找到一个出路。通过逐步放大“微审判庭”的功能,可以分解或稀释传统审判庭作为院内中层机构固有的行政属性。从改革的视角来分析,审判团队机制改革的深入可能将审判庭引向三个不同的方向:一是取消原有审判庭设置而代之以新的审判庭设置,即把“微审判庭”放大为审判庭,使得一个合议庭就是一个审判庭;二是“空设”审判庭,把“微审判庭”建设成为实质的审判组织;三是保留审判庭但弱化其管理职能,完善审判团队并强化其管理职能,找到最接近司法规律的结合点。

  第三,探索组建以三名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对于新设立的法院或人数较少的基层法院来说,取消原有审判庭设置,把三人审判团队放大为审判庭不失为一种一步到位的办法。这种模式或许可以成为审判庭未来的改革方向。据此,可探索组建以三名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即一个审判团队就是一个合议庭,这样既便于集中审判力量,同时也不影响单个法官独任制审理案件。对于已经组建完成的以一个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来说,则可以考虑将三个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审判团队打造成一个松散的集合体,由一名最为资深的法官作为三个团队的召集人,协调各团队之间在案件类型、法律见解、行政事务方面的关系,特别是在需要以合议庭形式审理案件时组成合议庭。同时,可以考虑将审判庭原有的必要司法行政事务交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循序渐进扩大“微审判庭”的应用。对绝大多数法院来说,目前直接取消审判庭并不可行。笔者认为,在保留审判庭的情况下,可在审判庭内组建以一名或三名法官为核心的多个审判团队。这些审判团队和审判庭之间虽然是组织隶属关系,但在审判方面是相互独立的。庭长除了完成所在审判团队的审判任务外,还负责沟通协调各个团队之间的工作安排、案件分配、行政事务、组织法律研讨等工作。然后,通过放大“微审判庭”的功能,逐步弱化审判庭的行政属性。在取消审判庭之前,这可能是较为合适的改革模式。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