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中杨志卖刀的故事可谓家喻户晓,说的是杨志于高俅处谋求官复原职不成,落魄潦倒,在汴京城中想用祖传的宝刀换些盘缠,结果遭到京师有名的泼皮牛二百般纠缠挑衅,激得杨志“一时性起”,当街杀了牛二。现从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视角对该案加以剖析。
广告语“杀人不见血”一语成谶
杨志始卖刀而终杀人,祸起于言语上的争执,即杨志称其刀“杀人刀上没血”(俗称“杀人不见血”),牛二要求“杀人验刀”。对“杀人不见血”应如何理解?细细品味,应有以下三层意思:一是此刀曾杀人不见血;二是此刀能杀人不见血;三是此刀可作杀人之用。
第一层是原初之义。杨志乃杨家将三代将门之后,本人也曾是朝廷武官,其祖上或其本人持此刀执法甚至杀人均不足为奇,故杨志称此刀“杀人不见血”当是基于自身认知。只是牛二等一干市井之人不明就里,从而为纷争埋下了隐患。第二层乃引申之义。此刀既然过去杀人不见血,则现在和将来亦可杀人不见血。第三层却是言下之意。此刀“不是店上卖的白铁刀”,用来杀鸡宰羊,岂非大材小用?当然,这层意思只可意会而不可言说。
从法律角度看,杨志和牛二当时处于缔约磋商阶段。“杀人刀上没血”是一句吸引眼球的广告性陈述,也是对商品性能的一种明示保证(尽管今天看来,此刀属于限制流通物,如此宣传也违背善良风俗),属于要约的内容之一。虽然要约中商品(刀)、数量(一把)、价格(三千贯)等内容已具体确定,但刀的特异性能却尚未明确,这种特异性能的有无关乎刀的性价比,进而也关乎杨志的卖刀要约在市场上的接受度。
杨家的刀自然是好刀,但好刀也要勤吆喝,否则,宝刀也只卖得白菜价。因此,杨志着手释放了一系列刀好的信号。先是要价高昂。当时一般的刀价格三十文,杨志的刀开价三千贯,难怪牛二感觉这是漫天要价。这杨志天价卖刀的底气何在?且看他发出的第二弹——此刀有“砍铜剁铁,刀口不卷”“吹毛立过”“杀人刀上没血”三大特点。尽管杨志实话实说,在牛二听来却像虚假宣传,杨志进而就地验刀。结果前两项检测轻松过关,只在“杀人不见血”一项上横生枝节,以致酿成血案,“杀人不见血”一语成谶。
牛二为何坚持“杀人验刀”
牛二因质疑“杀人不见血”的真实性而要求验刀:“我不信,你用刀来剁一个人我看。”杨志回他:“你不信时,取一只狗来杀与你看。”牛二道:“你说杀人,不曾说杀狗!”他坚持“杀人验刀”,是何道理?
牛二根本是在无理取闹,他无意亦无钱买刀,只是觊觎宝刀,又吃定杨志不敢杀人,便说“你好男子,剁我一刀”。牛二的动机无非是:我要求“杀人验刀”,此人必不敢杀人,我若紧逼,此人必认栽让刀。他逼迫杨志在“杀人”与“让刀”之间选择。
从表面看来,牛二坚持“杀人验刀”也不无道理,“你说杀人,不曾说杀狗”便是他的依据。的确,“杀人”不能与“杀狗”混为一谈。语言解释的原则是文义优先,在文义明确时应遵循文义,文义不明时才以其他方式合理确定语意。那么,在“杀人”之文义已相当明确的情况下,杨志为何还要作他种解释呢?
杨志为何主张“杀狗验刀”
杨志并非浑人,对“人”“狗”之别一清二楚,那为何他一面称“杀人刀上没血”,一面又说“取一只狗来杀与你看”呢?杨志采用的实为法律解释中的目的性扩张,这是一种为实现规范目的而扩张文义的漏洞填补方法。
目的性扩张不同于扩张解释,虽然两者均系为实现规范之真实意旨而扩张失之狭隘的文义,但前者是由原文的字面含义向外扩张而将原文所无之义包含在内,而后者是由原文的中心含义向外扩张而将原文的边缘含义包含在内。两者之别在于其扩张是否超出文义之“射程”,即对文义的预测可能性。但就本案而言,因人狗殊异,“杀狗”不为“杀人”之文义射程所覆盖,故由“杀人”转向“杀狗”实为目的性扩张。然而,这一目的扩张何以必要和可能?
缘何以“杀狗”代“杀人”,杨志本人说得明白,“禁城之中,如何敢杀人?”这种考虑自是合情合理合法。即便放到今天,约定固然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但鉴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杀人验刀”已然溢出合同自由的范畴。既如此,这刀的性能是否就无从验证,交易也就无法达成了呢?非也。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不妨以不影响合同效力的方式对约款作有效解释。
“杀狗验刀”正是这样一种成本低廉却同样有效的解决方案。杨志说过“把人一刀砍了,并无血痕,只是个快”。所谓“杀人不见血”,重点在“不见血”而不在“杀人”,“不见血”只为证明刀快,可见“杀人”充其量只是证明刀快的手段。手段应服务于目的而不是相反,即杀人是为验刀,验刀非为杀人。“杀人验刀”本身既不合法,若能另寻一合适的活物替代,则不仅于验刀无碍,交易目的亦不受影响。于是,狗进入了杨志的视野。
首先,仅就借血验刀而言,杀人杀狗并无差异。其次,若此刀能“杀狗不见血”,则“杀人不见血”可不证而自明,此乃“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由是观之,“杀狗验刀”足矣。最后,也说明他是市场交易中的理性人,“杀狗验刀”实为彼时交易成本最低且有效率的选择。
双方冲突的悲剧能否避免
杨志不愿“杀人验刀”堪称明智。这牛二既无诚意买刀,就算杨志真“找一个人来砍了”,且刀上不沾血,他也未必服软,他仍可辩称“你说杀人,不曾说只杀一人”,“你杀此人刀上虽未沾血,杀其他人却未必不沾血”之类,继续纠缠不休。须知若无契约精神,任何文字约束均苍白无力。但起初不愿杀人的杨志最终又因何杀了牛二?
回过头来看,在牛二的步步紧逼之下,还有没有消弭冲突的更优策略呢?当然有,例如敲山震虎。可将矛头指向牛二,反问一句“你要杀人验刀,那便借阁下的头颅一试如何?”再如将计就计。既然牛二抠住“人”字不放,杨志也可在“人”字上做文章,将之限缩解释为稻草人、木头人、泥人等,杀了这类“人”当然是不流血也不犯法的。还可以一面答应杀人,一面敷衍牛二“我说杀人,却不曾说杀张三或李四”,或“我说杀人,却不曾说砍人,更不曾说是砍胳膊还是砍脑袋”……
上述软方法也许看上去很美,但在现代博弈论者看来,奏效的可能性却不大。原因在于,这些方法均着眼于让牛二放弃夺刀,但牛二奉行的是恶霸策略,恶霸不能在对抗中让步,因为一旦让步,他的声誉就难以为继。此外,这种策略在只有一个恶霸时才有利可图,恶霸众多时就会经常介入打斗,陷于“打输住院,打赢坐牢”的困局。
再从杨志这边来看,他从不愿杀人到终下杀手,乃是对一系列情境因素累积反应的结果。因素之一是卖刀之前杨志本已情绪不佳,“心中烦恼”自不待言。因素之二是遭遇牛二,使卖刀意图受挫。夺刀如果得逞,对杨志就不仅意味着经济上的损失,还意味着人身的侮辱。心理学研究表明,消极情绪和挫折都容易引发攻击行为。最后,牛二的挑衅是诱发杨志攻击行为的关键因素。两人当时曾先后实施攻击,牛二的工具性攻击激起了杨志的冲动性攻击。就性质而言,前者是一种基于认知的目标指向(为夺刀)型攻击,后者是一种情感驱动的情境反应(为防卫)型攻击。特别是牛二的挑衅系为夺刀而有意为之,故意行为要比非故意行为更易引发攻击,因为人们一般倾向于对前者作消极解读。
牛二的挑衅对杨志无疑已构成威胁,在威胁面前应该“战还是逃”?对重名节轻生死的江湖好汉而言这不是问题,问题是反击的限度何在?杀人是否情有可原?对此有三点可以说明。一是随着挑衅升级,反击也需随之升级,因为程度较轻的反击起不到遏制作用。二是牛二的激将言语也是诱发杀人的因素。“你敢杀我?”“你好男子,剁我一刀”等对持刀者而言显然有提示并鼓动杀人的作用。三是杨志使用致命武力来回应牛二的非致命武力并无必要。面对对方挥过来的拳头打回去是合理适度的,但宝刀搠向对方要害却是反应过激的。
总之,一方要刀而另一方不给,流血便终不可避免:杨志落难街头卖刀——杨志称刀杀人不见血——牛二要求杀人验刀——杨志主张杀狗验刀——牛二坚持杀人验刀——双方言语不合牛二动手——杨志“一时性起”杀了牛二——既解心头气也验了手中刀。
杨志卖刀案的罪与罚
牛二的“懦夫博弈”玩过了火。杨志证明了自己不是懦夫,却须为自己的过激行为付出代价,杀人的确后果很严重。那么,这种后果在当时有多严重呢?
根据宋朝刑法,杨志杀牛二的行为涉嫌斗杀和故杀。《宋刑统》沿袭《唐律》,规定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斗杀指在相互斗殴中杀人,系有意伤害而无心致死,故杀却有杀人的意图,故斗杀的恶性轻于故杀,处罚则是绞而非斩(绞较轻,因绞能保全尸而斩致身首异处)。
不过,“斗而用刃”者,因使用杀人之器,“害心”显著,是为故杀。本案杨志在斗殴中以利刃杀人,依律视同故杀,应处斩刑。所谓“一时性起”,即是一种非预谋的故意。这种杀人故意也体现于杨志对牛二的打击部位上——先刺向“嗓根”,后在“胸脯”上补刀,所指向处均为要害。
然而,在同情杨志的推司默许下,激情杀人的杨志只“招做一时斗殴杀伤、误伤人命”,并终以斗杀定罪。也就是说,原本故意杀人的案件,减等判作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轻判何以可能?首先自是牛二过错在先。牛二不仅反复以言语纠缠,还率先挑起肢体冲突。且看他“揪住杨志”要刀,被杨志“推了一跤”后,“爬将起来,钻入杨志怀中”,又“挥起右手,一拳打来”,然后才有“杨志霍地躲过,拿着刀抢入来,一时性起,望牛二嗓根上搠个着……”此外,杨过算得为民除害,兼有自首情节(其实,依《宋刑统》“其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例”的规定,杀伤之罪并不适用自首)。无论如何,施耐庵笔下的官府最终法外开恩,对杨志轻判加轻罚——既未处斩也未处绞,而是定了个刺配(一种脊杖、墨刑、流放三罚合一的仅次于死刑的重刑)了事。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