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高不能“任性” 法院守护“头顶安全”
2021-09-01 14:03:37
中国法院网讯(曹晓霞)近日,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自贡市首例高空抛物案。
被告人兰某勇居住在贡井区青杠林路某楼栋,其楼下道路由贡井区青杠林路通往贡井区圆梦家园小区,道路延伸至圆梦家园小区大门处,道路两旁停放车辆。2020年7月10日晚21时许,兰某勇与朋友饮酒后回到家中,因心情郁闷,为发泄情绪,将家中装有约三四百毫升啤酒的易拉罐啤酒瓶一个和装有约一百毫升白酒的玻璃酒瓶一个,从四楼家中阳台先后抛掷到楼下道路,被楼下路过的群众龚某某发现后报警。后公安机关在兰某勇家中将其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兰某勇从高空向停放车辆及来往人员较多的道路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单处罚金五千元。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