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1月,李某在某网上购物平台购买某品牌旗舰手机10台,收到货物后将手机里原装核心芯片换成廉价山寨芯片,并与商家联系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理由,将10台手机退回,随后出卖更换下的原装芯片,牟利2万元。
【分歧】
对于李某的罪名及犯罪金额如何认定,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盗窃手机原装芯片变卖的行为构成盗窃。《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成立盗窃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掉包手机核心芯片,严重损害商家货物价值,侵害了商家的财产法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李某的犯罪金额认定为手机原装芯片价值。李某从犯罪开始只掉包了手机的原装芯片,其行为所得的利益也为更换下的原装芯片的价值。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盗窃手机原装芯片变卖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以骗取货款的目的更换手机芯片,通过植入山寨芯片的方式来掩盖自身的违法行为,骗取商家的信任,使其基于错误认识给李某进行退款,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规定,李某偷换的只有手机原装芯片,故李某只对手机原装芯片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笔者认为,本案首先需要界定手机的所有权。在网购行为中,李某支付货款,商家依约将手机快递至李某处,当李某签收快递后,网购交易行为已经完成,手机所有权发生转移,即手机属于李某私人财产,李某当然享有这10台手机的处分权,故而李某此时更换手机芯片的行为是正常的处置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中窃取公私财物即他人财物的客体要件。
第二,盗窃罪与诈骗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的认识来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本案中,犯罪行为应为李某将山寨芯片手机退还商家,而非将原装芯片更换成廉价山寨芯片,李某使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借口掩盖自身偷换芯片的行为,致使商家产生错误认识而主动进行退款,李某收到退货款后立刻变卖所得原装芯片,由此完成一个完整的犯罪流程:1.欺骗行为;2.使商家产生错误认识;3.商家基于错误认识进行退款;4.李某取得货款变卖芯片。李某主观上有欺骗故意,客观上有欺骗行为,实际上获得了欺骗收益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完全区分了盗窃罪被害人主观上被动失去财产及诈骗罪被害人主观上主动处分财产。
第三,主观方面,李某从犯罪开始想要换取的就是手机芯片,手机芯片才是李某真正的犯罪对象,手机不过是李某为了掩饰自己犯罪行为的一个犯罪工具。客观方面,李某购买手机支付的货款和退货所获得的货款进行抵销,李某实际犯罪所获利益就是被更换的十台手机的原装芯片。
第四,手机更换芯片后虽然失去价值意义,但手机与芯片并不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手机是由芯片及其他零部件组装而成,若手机重新安装原装芯片,其功能和价值则恢复如初,故取走芯片就要承担整个手机的责任于理不符。
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犯罪金额为十台手机原装芯片价值。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