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通过网络货运平台接单
遭遇货运“黄牛”违约
该如何寻求救济,拿回运费?
网络货运行业的各方主体
如何降低履约风险?
2020年5月15日,货车司机小刘在某网络货运平台上接到“上海到成都”的长途运输单,通过微信添加了业务联系人小王,双方约定运费为1.7万元,其中0.5万元以油卡方式先行支付给小刘,待送货结束后,小王再给司机结清尾款。
两日后,小刘将货物送到了成都,交付给收件人,并将签收过的运输单邮寄给小王指定的收件人欣欣公司。而后,小王便始终处于失联状态,因向小王讨要运费未果,小刘遂将小王与欣欣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和欣欣物流公司赔偿运费损失。
小刘诉称
在接单时,一直与小王联系并沟通运费、线路等情况,并不知道这笔订单与欣欣公司的关系,直到运输当天接到货运单的时候,才知道发货人系欣欣公司。欣欣公司作为托运人,并未直接向司机付款,应与小王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小王和欣欣物流公司支付运费1.2万元及利息。
欣欣公司辩称
其在网络货运平台上发布运输需求信息,该笔订单由小王承接,其与小王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已向合同相对方小王履行了付款义务,其与小刘并无合同关系,因此无需向小刘付款,小刘应向小王主张权利。
小王未到庭答辩。
法院认为
小刘与小王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对运输线路、价格、时间等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双方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小刘履行了运输义务后,小王未及时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小刘支付运费及利息的违约责任。
小刘为欣欣公司运输系履行小刘与小王的合同,欣欣物流公司对小刘无付款义务。欣欣物流公司是否履行承运商管理职能,也与小刘无关。小刘要求欣欣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小王应向小刘支付运费1.2万元及其利息。
消费的多样化以及流通的高效化对物流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需求,“互联网+”的融合推动了网络货运的发展。网络货运在提升物流综合效益的同时,也便捷了物流业各方主体,但行业发展初期,由于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存在众多不规范行为,比如缺乏对转运商、无车承运人、货运“黄牛”等群体的规制,导致信用资质良莠不齐,增加了各方主体的履约风险。
实际承运人应注意:
司机常处于合同中的弱势一方,洽谈、签约、履约过程中应提高风险意识,明确合同相对人的地位以及货物的实际承运人,妥善留存与联系人的沟通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避免不必要损失,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托运人应注意:
由于物流业运输需求大,物流公司外包车辆的情况并不少见,物流公司应注重对公司内部从业人员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利用网络货运进行外包业务时,谨慎核实承运人资质、信用等信息,尤其应加强对无车承运人、货运“黄牛”的审查,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网络货运行业也应加强业务流程全动态的管控,完善对订单行车轨迹、卸货点、运行时间的流程追踪,加强对代收货款、运费结算的监管,实现“司机接单-合同签订-货物运输确认-卸货签到-签收确认-付款开票”全线上运行,业务操作流程有迹可循,进一步明确各主体责任划分边界,切实保障托运方和实际承运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