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规范铁路货运代理服务市场
2003-08-13 16:34:46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欣悦
现在,许多货运公司都开展了铁路货运代理业务。由于各公司间激烈的竞争,引发了一些不规范的收费行为。记者今日从湖南省物价局了解到,湖南省《铁路货运代理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已出台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了铁路货代价格的定价方式,还规了货代机构必须“一口价”报定货运代理价格,从而杜绝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铁路货运代理服务是指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托运人或承运人的委托,为其代办有关运输手续及相关服务或承揽货源,实现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的有机结合,提高各种运输企业的综合效率,达到货主要求,从中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上门接取或送达货物,按委托人提出的方式和地点交验货物;编制最佳运输方案,组织各类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衔接;提供各类运输咨询和技术服务;包装或指导包装货物,代办各运输环节(包括厂内)装卸、搬运;代理各类运输保险、保价、索赔、报关和报检、报验等手续;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代收、代付和代结运杂费、仓储费;接受运输企业的委托,代为办理揽货、配载、营销等项服务。
省物价局要求 铁路货运代理服务收费必须坚持委托自愿和服务有偿原则,由委托人选择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要求,贷运代理经营者根据代理成本和价格规定提出收费标准,经双方签订代理服务合同、履行服务协议后才能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
铁路货运代理服务计价方式按所代理货物到、发货地增加值的一定比例计收。货物增加值以当期市场行情为准,无法确定增加值的以铁路、公路、水路运杂费额计算。具体价格可依据每吨货物到、发货地增加值大小,一般按不超过货物价值增加值的6%执行;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管内运输代理、需中转或多种运输方式代理最高可按不超过货物价值增加值的8%执行。为承运企业办理揽货、配载、营销等项服务,以及从事零担货运、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货运代理经营者可根据货物运输代理成本及市场供求情况与委托人协商下浮,并一律实行“一口价”报价方式;对同一批货物,铁路货运代理经营者之间不得重复代理、重复收费。货运代理经营者可根据货物运输代理成本及市场供求情况与委托人协商下浮,并一律实行“一口价”报价方式;对同一批货物,铁路货运代理经营者之间不得重复代理、重复收费。铁路货运代理经营者除收取代理服务费和代收实际发生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杂费,装卸搬运费,停泊费(水运),仓储费,货物保险或保价费以及报关和检验检疫等中央和省级政府规定应当收取的费用以外,不得再收取包括铁路延伸服务发送综合服务费等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铁路货运代理服务是指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托运人或承运人的委托,为其代办有关运输手续及相关服务或承揽货源,实现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的有机结合,提高各种运输企业的综合效率,达到货主要求,从中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上门接取或送达货物,按委托人提出的方式和地点交验货物;编制最佳运输方案,组织各类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衔接;提供各类运输咨询和技术服务;包装或指导包装货物,代办各运输环节(包括厂内)装卸、搬运;代理各类运输保险、保价、索赔、报关和报检、报验等手续;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代收、代付和代结运杂费、仓储费;接受运输企业的委托,代为办理揽货、配载、营销等项服务。
省物价局要求 铁路货运代理服务收费必须坚持委托自愿和服务有偿原则,由委托人选择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要求,贷运代理经营者根据代理成本和价格规定提出收费标准,经双方签订代理服务合同、履行服务协议后才能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
铁路货运代理服务计价方式按所代理货物到、发货地增加值的一定比例计收。货物增加值以当期市场行情为准,无法确定增加值的以铁路、公路、水路运杂费额计算。具体价格可依据每吨货物到、发货地增加值大小,一般按不超过货物价值增加值的6%执行;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管内运输代理、需中转或多种运输方式代理最高可按不超过货物价值增加值的8%执行。为承运企业办理揽货、配载、营销等项服务,以及从事零担货运、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货运代理经营者可根据货物运输代理成本及市场供求情况与委托人协商下浮,并一律实行“一口价”报价方式;对同一批货物,铁路货运代理经营者之间不得重复代理、重复收费。货运代理经营者可根据货物运输代理成本及市场供求情况与委托人协商下浮,并一律实行“一口价”报价方式;对同一批货物,铁路货运代理经营者之间不得重复代理、重复收费。铁路货运代理经营者除收取代理服务费和代收实际发生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杂费,装卸搬运费,停泊费(水运),仓储费,货物保险或保价费以及报关和检验检疫等中央和省级政府规定应当收取的费用以外,不得再收取包括铁路延伸服务发送综合服务费等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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