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徐伯是一位离休干部,2020年10月去世,享年85岁。徐伯与妻子育有三名子女,大儿子和大女儿先于徐伯去世。徐伯去世后,其后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徐伯遗产,并共同确认,徐伯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因其他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徐伯的女儿占其中一套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孙子占另一套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此时,保姆李某霞拿着徐伯写的三份自书遗嘱告上法庭,称徐伯在2018年5月12日,书写了三份自书遗嘱,且徐伯当时精神状况良好,其在遗嘱中写明将一套房屋给她,以感谢她多年尽心尽力的照顾。经查明,徐伯于2015年5月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
【分歧】
对于徐伯患阿尔茨海默病期间订立的自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徐伯患病期间订立的自书遗嘱无效。徐伯自2015年5月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阿尔茨海默病患者的记忆力逐渐减退的趋势不可逆,即使三份自书遗嘱是徐伯本人书写的,也是在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书写的,所立遗嘱并非其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徐伯患病期间订立的自书遗嘱有效。徐伯虽患阿尔茨海默病,但其订立遗嘱时精神状况良好,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遗嘱内容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国法律赋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地位,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护当事人对其自己财产的处分权,故徐伯订立的自书遗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为:
第一,徐伯自2015年5月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阿尔茨海默病患者的记忆力逐渐减退的趋势不可逆,故徐伯订立遗嘱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故徐伯在患阿尔茨海默病期间订立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
第二,保姆李某霞照顾徐伯是其作为保姆的职务行为,且其已经获得了相应的报酬,故不存在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需要对其进行补偿的情况,因此,徐伯在自书遗嘱中将房屋一套给予保姆,不存在合理理由。
综上,徐伯患阿尔茨海默病期间订立的自书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属无效。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