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6月15日,谢某驾驶车辆掉头时,与刘某(已故)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事故认定谢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刘某住院治疗24天,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后经鉴定机构认定,刘某伤残程度为九级。2021年3月39日,刘某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其家人要求谢某赔付第一次事故伤残赔偿金。
【分歧】
本案中刘某因非本案交通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金赔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诉讼终结前刘某因其他原因死亡后,就不存在因劳动能力部分丧失而导致未来可得利益减少,并且其死亡与本案的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关联。因此,不应支持残疾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交通事故死亡,但残疾赔偿金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定型化的赔偿,属于财产性损失,不因受害人的身体状况甚至死亡而发生变化,对残疾赔偿金应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计算时间应从定残之日至其死亡之日。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经鉴定机构认定刘某伤残程度为九级,对残疾赔偿金应予以支持。
其次,残疾赔偿金是对赔偿权利人因劳动能力丧失而导致未来收入损失的救济。刘某在本案事故后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但因在另外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该死亡事实的发生使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受害人的近亲属所能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只能限定于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刘某死亡后,其家属可以另案起诉其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将包含刘某剩余寿命年限内的劳动能力丧失补偿。刘某死亡后,已不存在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的情况,也不存在因伤残导致其实际收入受到影响的情形,故其死亡后不应当再计算残疾赔偿金。
因此,笔者认为,刘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时间从定残之日至其死亡之日较为合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