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于2020年1月17日死亡,2015年2月8日订立自书遗嘱一份。该自书遗嘱共两页,首页为封面页,被继承人在首页签写姓名、日期,并载明遗嘱共两页,原件由现任妻子李某保存。次页为遗嘱的主要内容页,内容概括为生前的三套房子分别由大儿子、二儿子和现任妻子李某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按国家规定发放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以及留下的银行存折,由李某所有。现因该自书遗嘱处分了不属于遗产的丧葬费及抚恤金产生争议。
【分歧】
该自书遗嘱是否有效,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自书遗嘱无效,该自书遗嘱中被继承人处分了不属于遗产的丧葬费及抚恤金,故该自书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于无效遗嘱,系第三套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自书遗嘱有效,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本人书写双方均无异议,遗嘱中所涉及的三套房屋均已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处理完毕,该遗嘱字迹清晰、内容明确、表达顺畅,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刘某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儿子虽然不认可该自书遗嘱,但也无法证明该遗嘱非刘某真实意思表示。故按照该份自书遗嘱第三套房屋中属于刘某的产权份额,应当由现任妻子李某一人继承。其中被继承人丧葬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的费用,系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并不属于遗产范围,该笔钱款应由刘某家属平均分割。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自书遗嘱有效。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