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5月13日,江苏徐州的徐某乘坐出租车时,把iphone12的手机落在了车里,后该车司机黄某行驶5公里路程将手机送还徐某,并向其索要报酬及燃油费、经济损失费共计500元,如果徐某不给则不予归还手机。
【分歧】
对于司机给乘客送回遗失物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司机给乘客送回遗失物可索要报酬。我们需要肯定报酬请求权,如果否定报酬请求权,直接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有违法学理论,要求绝大多数普通公众都坚守美德,过于理想化,也不符合法律经济性的要求,不利于遗失物的返还,对于拾得人的帮助,失主给予报酬是合情合理的,法律对拾得人单方面的提高行为标准,苛以义务,是不公平的,没有将双方放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况且司机黄某确实也为归还遗失物而支出了燃油费,以及因此而耽误自己的工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黄某有权向遗失物权利人即徐某索要报酬。
第二种观点认为,司机给乘客送回遗失物索要报酬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的拾得人只能获得为保管遗失物、移送遗失物等产生的必要费用,并没有报酬这个请求权,况且这也与我国“拾金不昧”、“施恩不图报”等传统美德不相符。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通知失主、交有关保管机关保管的义务,返还义务以及毁损灭失遗失物时给予赔偿的义务。在本案中,司机黄某发现乘客徐某将手机遗落在其出租车上,虽然此时手机属于其管辖控制的领域范围内,但根据遗失物的性质可知,该手机是处于权利人徐某的占有脱离状态,该手机属于遗失物,而司机黄某作为拾得人有保管或交付保管遗失物、通知遗失物权利人的义务,必要情况下还有移送遗失物的义务。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何为支出的必要费用?按照理解,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包括在管理或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过程中实际受到的损失。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对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并没有予以规定,其只能就其因保管遗失物产生的保管费用,或因移送遗失物产生的必要交通费用,如本案中的黄某因给徐某移送手机而产生的燃油费。
拾得遗失物制度是一个介于道德范畴和法律范畴之间的问题,如果肯定了报酬请求权,虽可能会鼓励部分拾得人返还遗失物,但有些拾得人也未必会积极返还,这涉及一个人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也会加重遗失物权利人的义务,也与我们的优良传统美德精神相违背;同时,在当前的法律框架范围内,我们也规定了悬赏广告这种拾得人有条件的报酬请求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拾得人积极返还遗失物。
因此,本案中的司机黄某仅能就其为保管遗失物手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燃油费等向徐某进行追偿,其他报酬类的费用则无权请求徐某承担。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