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周末带儿子黄某甲前往某儿童乐园公司经营的收费游乐场玩耍,黄某在一旁陪同,黄某甲在蹦床游玩过程中意外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甲被送往医院紧急救治,共花费医药费合计15000元。黄某向该儿童乐园公司提出索赔,但儿童乐园拒绝赔偿,理由是其在游乐场入口处张贴了入园须知和安全警示,且有广播循环播放安全小提示,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
【分歧】
本案中,对于儿童乐园应否承担黄某甲受伤的损害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儿童乐园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儿童乐园作为社会公众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在自己游乐场所内游玩的未成年儿童负有管理与保护的责任,因其管理上的疏忽而导致黄某甲在游玩时受伤,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儿童乐园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儿童乐园在游乐场入口处张贴了入园须知和安全警示,且有广播循环播放安全小提示,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基本安全保障义务,且其并没有实施任何的侵权行为,故儿童乐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儿童乐园作为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游乐场所,应当对其控制管理下的游乐设施及设备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承担警示、告知以及采取合理防护、保护措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儿童乐园有尽到在游乐场入口处张贴了入园须知、安全警示和广播循环播放安全小提示等部分义务,但是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已经履行了合理防护及保护措施等其他义务,比如安排巡视员来回巡察等,说明儿童乐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黄某甲在游玩时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过错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儿童乐园应当对黄某甲的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