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是如何界定的?
2021-08-24 10:22: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明亮
 

  近日来,黄骅法院审理了两起案件,一件是涉嫌妨害公务罪,一件涉嫌袭警罪,两个案子有什么区别呢?

  (一)

  被告人老王因自家育苗室占用河道,镇政府决定对该育苗室进行强制拆迁,2019年11月,被告人老王带领家人在镇政府燃放鞭炮、并辱骂工作人员。边防派出所接警到现场进行处置过程中,被告人老王向民警泼洒“敌敌畏”农药并将民警咬伤造成轻微伤。老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被害人谅解。2021年3月,检察机关以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黄骅法院提起公诉。

  黄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符合缓刑条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6月2日,黄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

  2021年4月,张某、王某、吴某三人共同在吴某家中吃饭饮酒,到了晚上王某离开,张某与吴某继续饮酒。后张某醉酒,开始对吴某进行辱骂并拒绝离开吴某家中,吴某不堪其扰于是选择报警。派出所民警接到吴某的报警电话后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张某仍处于醉酒状态,经民警反复规劝,张某同意离开吴某家中。走到吴某家门口时,张某开始对民警挑衅甚至殴打民警,后张某被民警制伏并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有关机构鉴定,被殴打的民警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本案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张某醉酒后辱骂并使用暴力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认罪悔罪,同时积极赔偿了受伤民警的损失,并取得民警谅解。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一、袭警罪的刑法溯及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罪名明确为袭警罪。

  该法条改变的不只是罪名的名称,更涉及到法律适用的溯及力问题。因《刑法》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适用袭警罪的罪名在量刑上较之前的妨害公务罪量刑更重,由修改前的法定刑三年以下修改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通过对暴力袭警行为在量刑上的提高突破了妨害公务罪的量刑尺度。上述两个案件,第一个案子在时间上的妨害公务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前,故而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2021年3月1日前发生但在2021年3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办理的妨害公务犯罪仍然应当适用修改前的刑法,即《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

  二、关于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分

  袭警罪作为一个新罪名,在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上尚有一定的争议,但袭警罪本身行为对象及行为具有的特殊性是无可争议的,结合犯罪构成,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行为的特殊性是必须具有暴力性质。因此,如何准确理解“暴力”的含义就成为把握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根据202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上述规定虽早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但其规定的袭警程度认定标准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鉴于此对于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若对执行公务的警察仅是以其人身、财产侵害造成的不利后果相威胁,并会使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方式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若采取故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暴力行为,(此处的暴力行为只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即可,无需已经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认定袭警罪加以惩处。

  其实,故意伤害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触犯的也不仅是袭警罪,更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后,以故意伤害罪甚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罪等严重犯罪定罪处罚。法治社会的进步,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回应社会诉求的司法实践,不仅是在尊重民警执法权威的同时,时刻守护法律红线。也是在提醒群众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勿暴力冲动,触犯法律底线。

  (作者单位:黄骅法院)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