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隋某是抖音入驻主播。2019年6月,孙某注册成为抖音用户,先后在抖音平台充值50万元左右,用于购买抖音币,向多位抖音主播赠送礼物,其中向隋某赠送礼物金额达35万元左右(隋某自认30万元左右),后孙某妻子王某发现孙某在抖音充值的行为,并就向抖音主播赠送提出异议,致电有关受赠人员,要求退款,隋某退还孙某5万元。王某认为隋某需全部退款,未得到隋某同意。
【分歧】
关于女主播隋某是否需要全部退款,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妻子王某无权要求女主播隋某全部退款。本案中孙某与隋某虽然没有书面赠与合同,但存在事实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一旦赠与人转移财产权,赠与合同就完成,赠与人不可以撤销。故孙某与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完成,赠与人孙某不可以撤销,赠与人妻子王某更无权要求隋某全部退还赠与款项。
第二种观点认为,女主播隋某应当全部退款。隋某明确知晓孙某赠与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孙某赠与隋某的财产显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孙某无权单方处分,同时根据常识,该赠与行为根本不可能是妻子王某的意思表示,隋某明知孙某与他人有夫妻关系,且数额巨大,仍接受赠与,主观有恶意,亦非善意第三人,孙某对隋某的赠与行为严重损害了妻子王某的财产权益,当属无效,女主播隋某应当全部退还打赏款项。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为:
第一,本案中,隋某在抖音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孙某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将抖音币打赏给隋某,亦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该网络服务合同并不存在我国民法典中有关合同无效情形,故王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隋某返还打赏款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平等的处分权,而孙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隋某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孙某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现金或抖音币均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相对人一般以持有状态来分辨归属情况,且隋某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务,因此本案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隋某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人,王某不得以孙某未经其同意相对抗。
第三,根据抖音发布的《2019年抖音数据报告》显示,抖音软件当前的用户数量已经突破15亿,日活跃用户数量在4亿左右。抖音软件每日活跃主播数量在20万人左右,抖音软件目前每日的充值、消费的金额数以亿计,如果判决支持主播直接向已经消费完毕的抖音用户返还其从抖音公司处获得的报酬,这将会给所有已消费的用户一种不正当的指引,所有已婚人士均能够以配偶不知情为由要求主播返还报酬,这将造成极大的不公正,还会对网络直播这一行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综上,笔者认为女主播隋某无需退还孙某打赏款项。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