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荣(男)与邹某英(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10月11日生育了儿子小黄,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8年6月15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首席。离婚协议载明:儿子小黄由女方邹某英抚养,男方黄某荣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儿子小黄教育费凭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支付到儿子小黄完成大学学业为止。2019年10月11日,小黄年满十八周岁成年。2020年9月起,小黄就读江西某理工大学,学制四年,学费12000元/年。现就小黄教育费黄某荣与邹某英发生争议。
【分歧】
对于小黄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父母应否承担,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对成年子女,一般情况下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故小黄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父母不应当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设定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如果父母双方协议约定了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故小黄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应由父母均担。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知,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子女的法定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有一定的条件,即“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才能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年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大都没有其他收入,生活来源仍旧依赖于父母的抚养费用,但这是一种亲情和道德上的满足和支持,法律并没有把抚养成年子女上大学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
离婚时的协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虽然抚养成年子女并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父母在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上约定了关于成年子女抚养的内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的义务也应当承担。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现实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和抚养支持常常伴随子女一生。法律未将之设定为强制义务,但并不禁止这种基于感情的付出和表达,更不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将之设定为约定义务。而根据合同精神,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既然已经将对成年子女的抚养写入合同义务,就不能再以其非法定义务来抗辩而不予履行。
综上所述,法律并不禁止父母通过协议设定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离婚协议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双方均应当遵照履行。故对于小黄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应由双方各半承担。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