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法治建设的五大任务
2021-08-19 10:36: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姜涛
 

  《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指出,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驱动力量,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提高经济社会的数字化、网络化与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构经济发展与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笔者认为,为数字经济营造有利发展环境,需要重视数字经济的法治建设,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一方面,我国数字经济迅速发展催生出一系列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另一方面,我国数字产业发展存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解释方法与理念相对滞后等问题,这都为数字经济的法治建设新理论、新规则的创新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实践源泉。为此,法学理论需要凝练数字经济的法治建设的中国元素,总结数字经济的法治建设的中国经验,彰显数字经济的法治建设的时代精神,预测数字经济的法治建设的未来路向,以此推进我国数字经济的法治建设模式的创新发展。

  1.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体系建设。未来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将进一步提速升级,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新的困惑,如数字孤岛、数字鸿沟、数据泄露、数据欺骗、数据垄断、恶意技术、虚假监管等严重的社会问题。为解决数字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难题,防止数字经济领域法治建设的“灯下黑”问题,应该推动传统法律治理体系向新型法律治理体系转型,加强对数字经济主体的内生激励与外部监管,通过数字技术实现自治、法治的自动运行,以积极、精准、包容、灵活、开放的法治理念为指引,并最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数字时代立法监管体系,构建数字技术驱动型执法体系和司法体系。以数据安全的法律保障为例,法律当重视“风险核查—数据梳理—数据保护—监控预警”预防模型建设,引导涉数据行业合法合规发展。

  2.促进网络犯罪立法与解释路径转换。在数字经济时代,刑法立法、刑法解释必然有新的目标定位,同时涉及对刑法解释的运作方法、判断基准等理论的不同建构,一方面,鉴于空间、主体和行为是影响刑法适用范围的三大要素,有必要基于数字经济时代“空间的多元化”“主体的平台化”,以及“行为的信息化”,结合数字经济带来的刑法规制的新问题,着重对刑法的管辖理论、主体理论、共犯理论和行为理论加以拓展。另一方面,以网络犯罪为例,网络犯罪的基础设施包括平台、工具、技术等,传统罪名难以切实解决“网络黑灰产”“恶意技术”等现实问题,导致刑法鞭长莫及,因此要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不能人为限缩解释,而是要重视刑法实质解释,以个罪的保护法益为实质根据,依法适当扩张解释个罪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防止形成处罚漏洞。

  3.继续强化大数据与信息保护。数据安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伴生问题,数据权益保护、个人信息采集和保护成为法律的重要任务,但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一是隐私保护立法问题。许多平台、系统都有我们的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需要重点考虑如何在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利用之间进行平衡。二是数据安全立法问题。比如自由与数据安全存在内在的紧张和冲突,如何统筹兼顾数据主权与数据权利的保障,以及数据科技的迭代升级与数据安全立法滞后的自然落差。三是网络犯罪的立法应对问题。随着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密码法、电子签名法、反恐怖主义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的颁布,加上正在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刑法立法提出了新要求,要着重规制恶意技术和恶意网络攻击等行为。四是面对现代化进程中网络犯罪、数据犯罪衍生与恶化的状况,立法上也出现了一些治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其中关于信息、数据的概念规定存在不一致、不协调之处。上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来解决。

  4.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面临着新的挑战,很多新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数字经济中的主要载体是文字、音乐、短视频等信息,这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二是数字经济倡导的共享原则与信息自由权、知识产权的一些冲突,由此导致数字经济下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上的价值选择难题。对此,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需要追寻权利人、实施人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最佳平衡点,坚持“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原则,重视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的理论体系、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四大体系建设,并实现从“经验”决策向“科学”定规、从“静态”管理向“动态”治理的治理体系转变,既保护作为“筑路人”的数据开发者的商业利益,也处罚广告屏蔽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5.着重推进经济法体系创新发展。数字经济时代面临的经济法问题最为突出,既包括虚假广告“变异”、超级平台数据垄断、数字经济平台领域的“赢者通吃”等新型经济违法行为,数字税征收、数字货币型跨境支付清算、数字资产发行与交易等新型金融行为,也包括金融数据与数据共享,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数字经济的流量垄断等新课题,同时还包括区块链、量子技术等新金融工具或技术的规制。面对数字经济发展,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经济法要协调好政府与市场、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技术创新,也规制金融科技等领域发展的乱象,不断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大型科技公司等参与数字经济行为、领域的监管,并通过精准监管、分层监管、区分类型监管等方式优化监管制度机制。


责任编辑:刘泽